有亮点,但申请人救济程序设计不足

——评析《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约撰稿 沈建峰

 

近日,《光荣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1130日。总体来说,它引进的规则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基本方向,符合放管服改革基本取向,但对申请人救济程序的设计等仍显不足。

其一,功能定位准确。意见稿以部颁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光荣院功能定位的两个方面: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定位要求,光荣院在功能上用于解决军人老有所养问题,在制度体系上,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这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光荣院制度,发挥光荣院的功能具有根本指引价值。

其二,扩大服务对象。与修订前相比,意见稿的重要变化是:扩大了服务对象,并进行了类型化处理。除原办法已有的集中供养待遇对象外,它增加了集中收养对象以及可以向其提供收养服务的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和社会人员,较好地实现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扩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基本思路。

其三,引入社会资本。《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提出,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实现多元供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光荣院的供养、收养服务作为一种基本公共服务,也应采取这种实施机制。意见稿规定,光荣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社会资本,盘活现有资源,提升建设水平,即是将上述政策性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规则。但在允许引入社会资本后,在制度设计上应同时解决社会资本引入后的责权利问题;如何协调国家兴办光荣院与引入社会资本的关系;如何理顺光荣院作为事业单位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引入社会资本的关系。这些问题应在办法中做进一步明确。

其四,理顺院府关系。意见稿在申请进入光荣院程序上将原来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改为直接由申请人向光荣院提出申请。这坐实了光荣院的主体地位,理顺了申请人、政府部门、光荣院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改革符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改革方向,在光荣院管理制度上也将更顺畅。

总而言之,意见稿亮点很多,但对申请人救济程序的设计不足,对被供养人和收养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不够。光荣院中被供养者、收养者权益受侵害时其投诉、举报、反馈等救济程序没有规定;认为自己符合被供养、收养条件的人申请被拒绝时的救济程序也没有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意见稿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