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员工同意为由降低工资标准

答疑律师:程文华

胡女士咨询:今年8月份,我来到这家制衣公司上班,公司给出的每月工资为1600元。我认为工资低了些,但公司不同意上调。最近我了解到,当时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620元,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上调至1810元,便找到公司要求增加工资。而公司却表示,工资是我们协商的结果,已经写在劳动合同中,双方都有履行的义务,如果调整工资,只能等到这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时再调整。

请问:写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能变更吗?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我的要求是否有效?

答复:这家制衣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胡女士向公司主张权利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一是我国《劳动法》第48条中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在第12条中明确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让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胡女士的咨询中我们发现,虽然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1600元的工资标准,但因这一约定的工资已经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其中第(三)项则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胡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不能因为双方有了约定而成为公司拒绝增加工资的依据或借口。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胡女士已付出了劳动,公司应当向胡女士支付应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在该公司没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