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谨防“随手拍”变异为“随意拍”
日前,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如果该规定得以采纳并实施,意味着公民“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信息将在全国推行,将有更多人参与到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中来。据报道,近年来,一些地方尝试推出了举报交通违法“随手拍”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应认识到,虽然鼓励市民“随手拍”对遏制交通违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要对其予以规范,避免变异为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引发更大冲突的“随意拍”。
交通违法随手拍的初衷是营造“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监督者”的氛围,进而倒逼每一个交通出行参与者意识到一旦有违法行为,可能随时被举报,进而真正地尊重交通规则。
但“随手拍”也应遵循一定界限。交通违法者除了受罚款、扣分等处罚外,也享有肖像、隐私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能因交通违法而被剥夺。此外,“随手拍”有可能被不法者利用。随着一些地方对“随手拍”奖励力度的加大,出现了“职业拍客”,甚至有些“拍客”会找违法者“沟通”,向其索要财物以息事宁人。如果这样的话,“随手拍”就严重变味了,甚至沦为敲诈勒索的工具,背离了人人监督交通违法的初衷。
因而,虽然可以赋予“随手拍”合法性并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不代表“随手拍”可以是“随意拍”。执法机关应认识到,“随手拍”只能是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补充而非主导,不能过度依赖“随手拍”而刻意减轻自身的执法责任和审查责任。
具体而言,在对待“随手拍”上,务必尽到严格的审查职责,确保举报者所提交的视听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客观性,避免存在剪辑、编造情形。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者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以最大限度查清事实真相。
同时应认识到,“随手拍”所录制的视频只是判定行为人违法所需证据的一种。如果单凭该证据无法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判断。无法足以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就不能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可以说,“随手拍”的制度化,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渠道,也让那些无视交通规则者处于随时被举报的“围剿”中。但理当对“随手拍”予以规范约束和科学管理,进而激发人们举报交通违法的正义之心,防止出现滥用举报权、毫无规则的“随意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