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 拟作为处罚证据
本报讯(记者汤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几方面修改,包括允许跨省份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将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三日修改为录入后当日,提高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交管部门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的名下。此外,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