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司法部就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突出平等透明等原则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突出平等、透明等原则,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1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起草牢牢把握这一立法定位,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实际需要,严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在外商投资法的框架内,明确和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支撑。

征求意见稿共545条,内容涉及外商投资的基本问题、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过渡期安排、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的具体含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办理机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平等适用强制性标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保护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过渡期安排: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在上述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202511日起6个月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可以将相关情形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