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理论,但不沉溺于学说争执

——读《外国民商法精要》有感

□特约撰稿 高攀

在民法典各分编制定之际,重读我国已故民法学家谢怀栻著的《外国民商法精要》颇有意义。该书文字精炼、见解独到、逻辑严谨。作者在本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的制定过程。它以具体法律条文为基础,注重对法律本身的解读,讲理论,但不沉溺于艰深晦涩的学说争执。

首先,在解析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民法典起草背景时,作者没有详细解读法国、日本民法立法的基础和实践,但他从法律条文的本身逻辑解析了其立法思想。对德国、瑞士民法的解读,作者除注重法条分析外,还侧重从立法的演进角度进行考察,尤其重点讲述了德国法典编撰的基础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撒克逊民法等;瑞士对各州原先法典的统一等。部门法的研究,法律条文是最基础的资料。但作者不完全拘泥于这些。德国是理论法学的重地,它在一定意义上是抽象的法学理论的代表,很多学者容易陷入其纯理论探讨之中。但作者并未拘泥其中,他反而站在实际应用角度更客观地看待这些理论。

其次,本书注重历史考察,强调正本清源。该书从“民法的意义”“民法的形成”谈起,它认为,民法是在近代市民社会中形成的,从而回应了所谓“古代民法”“中世纪民法”等不恰当的提法。作者认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没有民法,不仅名称、概念没有,连实质上的民法也是不存在的”。近代民法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即有经济性质的关系,而封建社会没有独立、平等的个人,经济以自然经济(农业)为主,农民依附于地主的土地之上,即封建社会只有刑法。作者由此总结了近代市民社会的特点:每个人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人与人平等(人格平等)、个人只服从国家。作者认为,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近代民法才得以产生并形成了“私法关系由个人意思决定”“国家和法律的任务只保护个人的意思,而不干涉”两个鲜明特点。

再次,全书有鲜明的比较法视角特点。作者自学生时代学民法开始,就很重视对德国民法的学习。作者的老师梅仲协先生曾说民国时期的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因此,谢怀栻学术基因中至少根植着民国时期民法和德国民法的比较研究,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法国、瑞士、日本等主要的大陆法系民法均涉猎极深。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廖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