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保险监管、证据收集程序等应明确
——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特约撰稿 孙宏涛 曹宏嘉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意见稿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追求。它一方面使得银保监会在将来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更科学合法,另一方面也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问题。但在细节方面,仍需完善。
首先,监管对象范围还需要完善。意见稿在第二章对监管对象范围进行了概况性描述,但未明确对近年来保险市场出现的“相互保”等“互联网+”保险新业态的监管。来自中国保险业协会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从2013年的11.7亿已迅速提升至2018年的1888亿,5年时间保费规模增长了约180倍。互联网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因此,意见稿应对其相关监管进行详细规定。
其次,意见稿应该明确对再保险的监管。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近年来,中国再保险业务增长迅猛。因此,意见稿对再保险监管应该明确,以便清晰监管方向,并根据再保险实际的变化进行预见式的规定。它应该明确对于再保险监管的指标,尤其是对于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指标进行详细规定,并设定违法后果。此外,对再保险的监管方式也应该完善,尤其是对监管程序等行政行为问题也应该进行明确。
再次,监管过程中证据的收集问题应明确。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保监会有行政执法权。但其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要格外注重证据收集的程序问题。其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行政处罚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否则其行政处罚行为可能违法。因此,意见稿要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意见稿第四章专门就取证做了相应规定,但仍有改进之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三大问题:一是收集到的证据要相互印证。不仅要收集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当事人的证言,还要收集相关间接方的证言,在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例如,在对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要收集银行经办人的证人证言,也要对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二是收集证据要全面真实。不仅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公正客观地做出判断,形成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三是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保证调查的手段和程序于法有据,避免出现诱导式发问,且要尽量将收集证据的过程固定下来。
(作者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