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汤瑜)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自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11月21日。

《条例(草案)》明确,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3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等。

《条例(草案)》指出,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物业服务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北京市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区住建部门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