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售不租”不妨“按月计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自10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或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一直以来,一些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现象备受争议。对于开发商来说,希望通过出售车位尽快回款,增加现金流。不过,一个车位往往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不少业主无力承担,还有的则是觉得买车位不划算,更希望通过承租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车位“只售不租”很容易造成小区停车贵、停车难局面,引发业主和开发商、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开发商对车位并没有“只售不租”的权力,业主有权要求出租车位。近年来,广东、上海等地纷纷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车位“只售不租”说不。

出售车位能够快速变现,出租车位相当于“细水长流”,一些开发商和物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仍更青睐前者。因此,有关规定不能仅仅是简单的一句“不得‘只售不租’”,还要有切实可行的罚则,对于违规行为能够有效纠偏。不过,纵观以往各地的规定,要么是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要么处罚失之于软,不能达到惩前毖后。

此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引入“按月计罚”,“物业违反规定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事实上,“按月计罚”同样适用于车位“只售不租”。从开发商逾期不改之日起,对于拒绝出租的车位,按个按月予以处罚,从而打消开发商和物业的侥幸心理,倒逼其尊重业主承租车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