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非法放贷刑案提供精准指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印发后,不少微信公众号以“年利率36%高利贷入罪”等为标题进行报道,这种断章取义式的报道在吸引眼球的同时,也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导致与意见的初衷背道而驰。事实上,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的界定既设置有多项违法的前置条件,同时也对非法放贷次数、非法放贷数额等进行了规定,可以说给办理非法放贷刑案提供精准指引。故此,对意见既不宜随意扩大解释,更不宜扩大打击。

在前置条件中,意见对非法放贷的非法性进行了界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相关定性与普通的、合法的借贷行为进行了区分。就“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意见也进行了解释,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换而言之,非法放贷是呈职业性违法。

而就情节和危害结果方面,意见不仅对符合超过36%实际年利率予以要求,同时也对违法情形进行了列举,对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以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情节程度予以了明确。

意见中对文字的表述也非常精准,比如36%“实际年利率”的表述,这与民间所理解的年利率36%有极大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放贷经常会采取“砍头息”“手续费”“咨询费”“逾期利息”等名义进行盘剥,而在合同中往往会降低利率,用以规避超过36%年利率不予支持的民事法律。故此,意见采取的是“实际年利率”的表述,将所盘剥部分列入年利率。

不仅如此,意见将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在数额、数量标准接近且符合“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情形,也列入了惩治范围。同时,对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等情节进行了排除。

故此可见,意见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可以说对办理非法放贷刑案提供精准指引,能够起到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众合法利益的目的。

但同时还需看到的是,非法放贷具有一定的滋生土壤,需要我们进行更加系统的思量,要正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正视民间集资背后的资金渴求,正视一些企业不得不饮鸩止渴的困境,唯有系统性治理,才能更好地从源头上铲除非法放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