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10月24日,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由司法部研究起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和初审、复审,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以及附则等5章,共28条。

《管理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延续了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对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行为采取的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审核的方式,对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作出了规定。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行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行政相对人及时申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工作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初审机关的批量受理期限和补正材料的告知期限等规定。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救济程序,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管理办法》实行资格分别管理。在实施司法考试制度时,司法部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并根据其专业学历、合格分数线的不同,实践中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类型。这一措施,对于解决上述地区法律职业人员不足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继续在一定时期内实施放宽政策,因此有必要将实践中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分别管理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性规范,《管理办法》继续将法律职业资格分为A、B、C三类。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衔接措施。

《管理办法》加强资格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行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和“两随机、一公开”,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明确建立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管理系统实施管理和服务,行政相对人通过管理系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和实现档案流转等,实现网上全程办。同时,适应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补发、更换,可以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办法》细化服务举措。积极推行便民服务举措,要求初审机关公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内容,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为减轻考生“考证”负担,根据“两高”相关规定,明确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的,其效力等同于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生不用再次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