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 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条件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但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指导意见》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

在“从宽”把握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指导意见》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在审判程序的适用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据陈国庆介绍,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步提升。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40.1%,重庆、天津、江苏等省份平均适用率已超过70%;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处理的占9.1%,免予刑事处罚的占1.3%,判处缓刑的占36.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1%;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3.5%,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81.6%。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占比14.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49.8%,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占比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