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具借鉴意义


  近日,备受关注的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向来只做行政处罚的性骚扰案件实现刑事追责的突破,引发了民众点赞并热议。

  从法理而言,强制猥亵、侮辱罪所惩罚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中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属于加重情节,猥亵儿童的则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由于王某某在地铁公共场所作案,且被其猥亵的两名被害人之一是未成年人,因此对其判处实刑符合法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人员混杂,“咸猪手”类的作案具有隐蔽性,加之多数被害女性羞于当众反抗,或本着能躲则躲的心理,很多“咸猪手”类的作案未被发现。而即便被发现,也需要情节恶劣情况下,才能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这种低犯罪成本让“咸猪手”们有恃无恐,有些甚至反复多次作案。

  以往之所以更多是行政处罚而不是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仅是发现难问题,也是基于对强制猥亵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认为需要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方能构成,而实践中“咸猪手”一般是以揩油式的手法,较少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采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或者采取麻醉等软暴力方式使对象无法反抗、不知反抗。在这种情况下,要认定强制猥亵犯罪其实并非易事。

  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是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加重情节,转化为入罪情节,结合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从地铁的公共属性,以及地铁中很多人选择视而不见、默不作声的角度,以及王某某多次紧贴并触摸的行为来说,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有法可依。

  该案的借鉴意义在于,对地铁色狼、公交色狼等“咸猪手”的惩治,可以拿出惩戒性更强的法律武器,这就能够给潜在的“咸猪手”更多法律震慑,从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女性的合法权益。

  从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来说,不妨通过在地铁、公交安装摄像头,以及鼓励更多的民众用提供视频、图片等佐证方式,积极配合警方的打击行为,从而建立起严密的打击体系,让“咸猪手”无处可逃。而从立法角度,也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常见违法犯罪的处置条款,减少跳档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况,防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混淆不清,从而更加精准地对“咸猪手”进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