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不正当爬取频发平台竞争乱象亟待规制

数据开放中主体权益应获尊重 

当前,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并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引领中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转型变革。在促进数字产业发展和保障数据安全中,政策法规环境不断完善,如何发挥市场主体的引领作用,带动产业合规发展?在大数据产业的国际竞争中,需要哪些市场激励和制度环境?

1013日至14日,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暨南大学、腾讯公司承办,深圳市法学会协办的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深圳召开,年会聚焦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对政策法规和产业发展深入探讨。

腾讯公司法务副总裁江波认为,大数据时代中,数据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的基石,如何管理好复杂、庞大的数据生态系统,确保既能促进数字产业发展,又能建设起配套的数据和安全法律体系,需要全行业持续探索。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数字经济稳健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认为,网络信息化已经成为新时代发展的前沿阵地,社会各界应围绕数字经济与安全,用互联网法治思维来解决法律治理的问题,在研究当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已经颁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也在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助力大数据产业发展。据《2019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统计,自2016-2018年底,国家累计发布43条相关政策,全国有31个省(市、区)累计发布政策347条,其中贵州、福建、广东和浙江领先。

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刘少文认为,为推进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加快建立相关制度,利用好数据这一新的生产要素。

加快产业发展和行业合规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平台责任和引导合规上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2019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作为行业先驱,头部平台因战略前瞻性、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成为推动行业合规高标准的主导者和规则制定者,大数据产业逐渐形成集群效应。

腾讯云副总裁王龙介绍,云计算提升数据产业发展敏捷度和创新能力,已经落地移动微法院、智能客服、语音质检等项目。以移动微法院为例,基于多种AI能力,当事人利用手机微信小程序,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进行诉讼活动,打官司可以不用跑法院。使用移动微法院后,相关投诉下降45%,而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用时减少1.64天,执行案件平均执行用时减少2.28天。

在数字化进程中,中国的实体经济和公共服务机构正在成为主角。以“数字广东”为例,2017年底,广东省政府开始部署“数字政府”建设,实施“全省一盘棋”,推动政务云、大数据、公共支撑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的省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协同共享,通过一体化集约管理。其中,“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目前已经可以一站式办理680多项政务服务,实名用户超过1300万,大约每9个广东人中,就有1个在使用“粤省事”。

数据主体权益应获尊重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企业间的数据竞争加剧,不断冲击我国的竞争秩序。如何规制数据不正当爬取、未经授权使用?如何平衡用户、平台和第三方的数据权益?这些问题亟待解答。

在我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所在。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认为,如何为数字经济治理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等新问题,亟须司法实践予以回应。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案,正是探索司法保护新模式的尝试。

随着大数据与科技的深入融合,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字经济面临着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挑战,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商业利用间的关系?如何构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平台强调尊重用户,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同时也呼吁行业间竞争尊重平台在数据收集中的权益。在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认为,数据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现有商业秩序,充分尊重平台在数据收集中的权益,行业间需要建立数据追溯和共享机制。同时在数据使用中,技术中立应当具有合理边界。

从司法判例来看,网络平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来遏制那些未得到授权、抓取他人合法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涉及数据商业化利用,业内人士多次提及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确立的“三重授权原则”。该案确立了司法和行业公认的“三重授权原则”,即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来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

立法应为企业提供制度支持

与会专家表示,中国的数据规则不仅要回应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且要回应中国数字经济在全球竞争中应有的关键需求。制定什么样的数字经济规则和建立什么样的数据治理体制是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兼党支部书记周汉华也曾表示,探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能对他国的法规进行简单的移植,只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吸取它们各自的长处,走出一条自己的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金平认为,从国际环境看,公平竞争秩序的构建也要考虑到中国企业的海外市场扩展,因此我国立法需要为中国企业主动提供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