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与评价”部分应完善、细化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特约撰稿 廖明 刘硕磊
日前,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修订,形成《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针对意见稿第十二章“考核与评价”,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绩效考核原则应完善。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考核需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通常情况下,量化指标是较为客观公正、不受人为因素的指标,因此,绩效考核中一定要多采用量化指标,尽量减少定性指标。二是成本效益原则。在绩效考核中,成本核算最重要,不与成本挂钩的绩效考核无法真正实现合理考核。一方面金融企业要以成本核算为中心,通过绩效考核加强成本管理,实现成本控制。另一方面绩效考核本身也要考虑成本,不能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放在绩效考核中而忽略企业管理本身。三是可控性原则。绩效考核中的成本核算不应采取全成本,而应计算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直接成本,因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和内容,必须是被考核者通过自身努力能够实现的。间接成本是被考核者无法控制的,不应该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和内容。
第二,绩效考核应当与战略挂钩。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考核要适应自身发展要求,绩效考核方案的设计要配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要求,要适应内外部环境,要重视自身的发展机遇和面临的压力。金融企业在开展绩效考核时,应针对自己的情况而定,不同企业的规模、级别、地区、发展现状、优劣势、面临的压力和机遇、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不同,绩效考核方案也不同。
第三,外部评价不应仅以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仅从经济增加值角度看,有的金融企业业绩欠佳。但从社会责任履行和宏观利润表角度看,企业的存在不仅仅有经济效益,还有社会效益,企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利润,还要为社会提供服务。企业应当实现从价值创造到价值分配的转变,企业创造的价值不应仅评价经济效益,还要评价创造出来的价值有多少分配给了员工,创造了多少税收等。
第四,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考核的误区。绩效考核不是一成不变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计算公式都是动态变化的,不可能永远保持平衡。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后,企业的优劣势、机遇和挑战、结构、战略目标、运营方式都会做相应调整,绩效考核体系也要随之变化。因此,绩效考核不应当急于求成。
第五,绩效考核方案应简单实用。金融企业在开展绩效考核时,需要抓住绩效考核的本质并予以简化,需要通过系统的、整体的流程与规则,去挖掘复杂的绩效考核体系内包含的固有的关键信息,要运用“常识管理”等方法来解决问题,使得绩效考核更简单、直接、容易明白和接受。
(作者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