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中国审判的公共理性
先夏时代法官的形象代表和神判化身非皋陶和獬豸这对组合莫属。皋陶作为民众认可推举的领袖自然代表了当时的公共理性,其对疑难案件的审判便有了正当性基础。
西周以来保留了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残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权、司法权等由君主、贵族议事会和国人大会共同执掌。以司法权为例,据《周礼·乡士》载:“乡士掌国中,……听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但凡地方疑难案件皆报司寇,且由官员集体审理,如若涉及到赦免,只有王享有这一特权。司寇、群官和周王共同决定了疑难案件的审判。又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可见,在西周,凡有关国家安危之事,皆要委托小司寇征询万民的意见。而为了确保庶民狱讼的公正判决,亦要按照“群臣、群吏、万民”的“三刺之法”依次征求公共意见,以示“慎罚”。此种共同决疑的方式,自然是为了形成公共理性,以支持古典中国审判的正当性。
春秋中晚期郑国子产“不毁乡校”之举更是展示了古典中国政法运行的公共理性。乡校类似于古罗马时代的广场,是百姓议政的场所,乃集思广益的变法新举。《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了郑国人游于乡校,议论执政的盛况。但郑国大夫然明担心此法有碍政令畅通,建议毁掉乡校,子产没有采纳,以此树立了子产开明的形象,确保了他在郑国变法改革的成功。然而,在不毁乡校的舆论环境之下,法令会被邓析这样的鬼才公开指摘,确实造成了官府的被动。邓析曾“数难子产之政”,“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同时,邓析认为在审判中也要坚持公开辩论,他操两可之说,聚众讲学,向民众传授诉讼之策,被誉为讼师鼻祖。于是,民口欢哗,令子产的继任者驷歂难以应对,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子产有忍受邓析的胸襟,但驷歂没有。邓析虽然被杀,但其挑战国家的《竹刑》却被接受。此后,乡校并没有因邓析而遭到废除,郑国人当然知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教训,因此,他们选择了“许庶人之议”,开放了公共理性讨论的平台。
古代刑罚乃天罚,无不是关乎国之大事,但凡国之大事则需要“致万民而询焉”。简言之,“许庶人之议”“致万民而询焉”在古典中国审判中具体表现为“中听狱之两辞”或“无私家于狱之两辞”,此乃周人秉持“明德慎罚”之当然要求。“刑”本凶兆,能够带来福庆,完全是“有德”使然,因此要秉持“祥刑”之本,即兼听两辞及民意,力求达到《尚书·周书·吕刑》所讲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惟良折狱,罔非在中”“明启刑书相占,咸庶中正”的“中刑”司法效果。总之,作为古典中国审判正当性基础的公共理性,便是有德惟刑,在西周明确为“明德慎罚”,经西汉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思想,到唐代定型为“德本刑用”的政教论。
(作者分别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