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氏刑法原则探究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特约撰稿 张洁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描述的著作。它勾勒了现代刑法原则的雏形,强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张无罪推定等,且在有关禁止刑讯逼供、反对秘密控告、对证人证言采信度等程序性问题上进行了专门论述。全书虽只有短短的6万字,但它为建立现代刑罚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它不仅强烈抨击了当时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还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等。
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作者深受卢梭社会契约论影响。他认为,人们签订契约将自己的部分自由让渡给国家,要求国家给予自己保护的同时可以排除外人对自己的侵害,人们向国家让渡的自由权利组合形成了惩罚权。正如书中所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刑罚本质上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形式上是对犯罪人的财产、人身自由权利进行一定限制,这种特性表明只有法律才能加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同样表现在适用法律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即法律只有解释才能够适用。
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作者在书中专门提到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主张建立同人类变化莫测的行为相适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对立法者而言只要圈出这一范围,并且不打乱次序就足够了,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不仅会侵犯犯罪人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而且也会对社会普通民众产生一种法律专断的错觉,过低则会导致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达到设定刑罚的目的。只有罪和刑相适应,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才能够达到刑法的目的。
关于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作者在书中设专章提到刑罚的宽和。他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作者还提倡废除死刑制度,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主张用劳役刑代替死刑制度。他认为劳役刑具有一种在人的精神上进行折磨的力量。但是作者认为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死刑:一是某人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在国家陷入混乱状态时,只有处死某人才能够预防别人犯罪。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艳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