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就餐的法理与情理

编者按:近日,媒体报道称,上海一家网红餐厅菜未上齐,就提醒顾客离场,只因餐厅规定用餐时间为限时2小时。该事件引发热议,本报邀学者探讨。

特约撰稿 徐明强

据《新闻晨报》报道,女儿生日当天,郝先生一家和女儿的同学及其家长,相约在上海点都德七宝店聚餐。考虑到人多,郝先生点了38道菜。但还有6道菜未上时,餐厅服务员提醒郝先生等人用餐时间到了需离场。服务员的催促和劝离,让餐桌上的气氛变得尴尬。十几分钟后菜上齐,郝先生等匆匆打包后,快速离开了餐厅。点都德七宝店餐厅负责人表示,他们设置2小时就餐时限主要是希望在高峰期为其他排队的客人错开些时间,且2小时就餐限制只是温馨提示,不是通知、命令或公告,更不是强制客人离开。但有消费者认为,餐厅服务员提醒就餐时间结束,是变相驱逐。

按照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餐厅在消费者用餐前提前告知了限时就餐情况,消费者依然选择就餐,即意味着双方在该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限时就餐的餐厅没有形成垄断地位,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选择其他餐厅就餐。消费者愿意接受就餐限制,属于享受服务前已知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不属于霸王条款

但日常生活是非制度化、非正式化的,很难做到整齐划一,谁也无法保证自己和亲朋好友聚餐就一定能在2小时内结束,且法律并未规范该内容。但是大多数人去餐厅就餐,并不仅仅只是为了购买食物,还有休闲、情感、面子的考量,在吃饱饭的同时,消费者需要获得服务者的尊重,获得轻松、愉悦、体面的消费体验。即单纯依靠硬性的法律规范约束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障市场秩序,但并不能保证消费者获得良好的消费体验。因此,是否进行限时就餐,需要考虑历史传统、风土人情、行业规范等因素。即使商家采取了限时就餐模式,也可以设置更灵活。如向客人提前告知,如果就餐时间过长,可能会加收一定额度的服务费,若就餐时间较短,可以对其消费进行一定额度的打折优惠等。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