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侵权责任复杂 用户需谨慎
近年,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应时而出。然而,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屡有发生。但在案件中常出现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多样。租赁平台多因未履行审核义务而担责,一旦保险公司拒赔,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以案释法详解共享汽车使用中的法律风险。
未审核用户准驾状态
平台存过错担责
川Q××小型轿车系宜宾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该车经检验合格后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GF”互联网技术平台上对外出租。丁某于2018年7月1日通过互联网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GF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并上传身份证、驾驶证,成功注册成为“GF出行”会员。2018年7月21日,丁某在醉酒后通过手机软件在“GF”平台租赁该车使用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宾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共享汽车合作运营,共同对肇事车辆经营使用,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未对会员取车时候的准驾状态及现场提车进行严格把控,在丁某醉酒后,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未尽到严格审慎识别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的情况,由以上二公司对丁某承担20%的责任。
未提示保险额度
平台对超额损失赔偿
龚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龚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龚某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首某宁波分公司,由该公司在某保险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额度为5万元的商业险。首某宁波分公司将涉案车辆出租给某智行公司,由某智行公司通过运营平台向不特定人提供共享汽车,其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龚某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租赁了涉案车辆,在使用前该租车软件会显示《GF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的条款,其中包含车辆的保险额度,但未以明显标识表明,后涉案车辆发生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所有人和承租人即首某宁波分公司和某智行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某智行公司作为新型的共享汽车行业的出租方,其在《GF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中关于商业险保额5万元等的条款无明显加黑加粗标识,也没有尽到提示或明确告知义务,使客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时对其风险承担处在不尽知状态,使客户不能做出真实意志判断。为引导共享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本着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某智行公司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应承担20%的责任为宜。
转借车辆存过错
出借人与驾驶人同担责
邹某注册“某某出行”共享汽车App并将车辆出借给万某使用,万某驾驶该车辆遇叶某驾驶车辆,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经调查:在此事故中,万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及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并作出万某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经查,成都某公司对“某某出行App”享有独立经营权,成都某公司有权处理“某某出行App”订单项下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某某出行App”注册《某某出行服务协议》约定,“会员不享有车辆转租、转借、抵押、倒卖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以下情形构成违约:……6.5转卖、抵押、典当、转借、转租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为“某某出行”共享汽车App的用户,在承租车辆后应遵守《某某出行服务协议》约定合法、合约使用车辆,但其未对租赁车辆尽到监管责任,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证、已饮酒的万某使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行为明显违法,邹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邹某的行为与万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相结合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万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70%的责任,邹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30%的责任。成都某公司将无质量瑕疵的车辆通过“某某出行”共享汽车App出租给具有驾驶证资格的邹某,双方之间建立汽车租赁合同关系,成都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外,成都某公司还通过身份识别技术对平台用户实际操作车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监管,同时还通过与用户签订《某某出行服务协议》对车辆转租、转借等脱离用户本人使用的行为进行规制,在本案中,成都某公司不存在管理过失,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90后”驾共享汽车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卢某在驾驶粤A××号共享汽车出行时因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碰撞到前方同向王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卢某系“90后”学生,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取得驾驶证时间距离事发不足一年。卢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乐某公司,该车在某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称卢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条款中第24条第2项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乐某公司亦在投保单上签章,投保人同意接受上述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卢某基于租赁关系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且因其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过错行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粤A××号小型轿车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免赔,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佐证,且根据卢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某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予以采纳。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乐某公司在车辆性能及驾驶人选任上存在过错。故乐某公司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原因亦与乐某公司的租赁关系无关联性,故王某请求车辆登记所有人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在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事由主要为:一是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改变使用用途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二是共享汽车司机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在上述不同免责事由下,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通常都由共享汽车司机自行承担,且数额巨大。
法官建议: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法官建议共享汽车用户应做到“五审慎”:
一是审慎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为租赁平台过错“埋单”。
二是审慎考察借用人资质,尽量避免将账号或本人解锁车辆出借他人。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遵守交通法规,审慎驾驶、文明出行,避免因违法驾驶导致保险公司免赔,继而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当共享汽车驾驶人存在肇事后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其不仅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可能因商业三者险下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且在驾驶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租赁平台对超出其监管义务范围外的驾驶人行为亦不负任何责任,此时,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外的其他赔偿均须由共享汽车驾驶人承担。
四是审慎阅读租赁服务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分时租赁服务合同中通常会标注平台免责的情形,例如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车贬值损失时,用户承担较高额度的贬值损失和折旧费。当用户同意协议约定时,其就受到相关条款约束,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五是驾驶新手以共享汽车练手试驾需谨慎。由于共享汽车的易取得性,不少驾驶新手使用共享汽车练车试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不可以独自驾车上高速且应在车身后贴上实习标志。实习期新手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建议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应做到“三规范”:规范车辆运维保养、规范驾驶人资质审核、规范车辆登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