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骑电动车撞死行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通讯员郑莹) 北京密云某高中女生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车在上学路上撞倒74岁老人,4个月后,老人因医治无效后死亡。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法院获悉,日前,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201811月的一天早上6点左右,李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上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某村时,适有74岁的王某由北向南步行,因天黑有雾视线不好,加之电动车车速较快,电动两轮车前部与王某身体接触,造成王某受伤,王某在医院治疗4个月后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交通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发后李某称,当天天色很黑,李某并没有看到行人,当电动车与王某身体接触时才看到,李某立刻采取制动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事发后,李某联系其父亲,李某父亲来到现场后叫了救护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并联系了伤者家属,之后李家就一直筹钱为伤者治病。

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通过法庭教育,其认识到了错误,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李某父亲也表示虽然家庭困难,但其也会尽最大的努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深表抱歉。

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王建国表示,案发时李某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此外,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造成他人伤害的,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