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程序系统研究之作
该书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原因、性质、多维功能、案件管辖、实践误区及其矫正、比较优势与未来前景等进行了系统探讨。
刘加良著《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与运行》出版
□本社记者 向青平
2015年4月13日,山东沂源县某医院与姜某发生医疗纠纷,沂源县卫生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沂源县某医院向姜某一次性支付6万元人民币,双方争议终结。为使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在沂源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这是一起通过非诉机制解决矛盾纠纷的普通案例。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目前很多纠纷可通过私下协商、基层组织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签订协议后,当事人还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告诉记者,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法院依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后,赋予具有明确性给付内容的非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机制。
作为诉讼与非诉解决纠纷机制相衔接的机制,司法确认程序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对世界司法制度的独特贡献,也是2004年至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被全国性立法确认的唯一成果。刘加良著新书《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与运行》,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原因、性质、多维功能、案件管辖、实践误区及其矫正、比较优势与未来前景等进行了系统探讨。
花费6年时间写成
谈及为何创作《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与运行》,刘加良称,当前司法领域的改革呼唤有担当意识的主体“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亟须能够及时地把基层实践中的理性认识提升为制度创新。从比较法角度看,域外找不到与司法确认程序相类似的制度设计,在司法确认程序入法前后,我国相关研究呈现出“一哄而上”的局面,但缺乏持续性、系统性研究。为改变这一局面,他花费6年时间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持续观察、谨慎思考,从而写就此书。
据刘加良介绍,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最终成果,全书共八章,分别对司法确认成为制度的原因、性质、定位、功能、管辖、实践误区及为何能成为制度等进行多方面的研究。该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9年6月面世。作者刘加良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纠纷解决学研究,还出版过《当下中国纠纷解决的基本立场》《啄木法树:一名青年法律学人的历炼与体悟》等书。
刘加良称,本书全景式描述出了司法确认程序生成与运行的复杂性。他认为,该书有助于为基层改革者提供更多的启迪与借鉴,也有助于丰富中国语境中的非讼法理、克服相关研究中的法条崇拜习惯和说理自卑情绪、促进司法确认程序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存在“三大误区”
刘家良在书中探讨了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史,梳理了甘肃省定西市司法确认程序法律化的基本历程,总结了司法确认程序由地方经验快速上升为全国性立法,形成了先自上而下、后自下而上的混合模式,并肯定了这种将地方经验上升为全国立法的司法实践。
刘家良认为,司法确认程序之所以能在甘肃省定西市获得成功,主要原因在于:多方合力与及锋而试是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策略;主动宣传和引导舆论是司法确认程序的生成技术;精英操盘与政绩驱动是司法确认程序的关键因素。
刘家良表示,本书总结了司法确认程序具有的四大功能:促进人民调解实效化的复兴功能、降低民事纠纷成案率的减压功能、助力行政调解细则化的参照功能和缔造基层治理良善化的善治功能。该观点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的认可。他在本书序言中指出,司法确认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的主要载体,法院在该程序中须在支持和监督两端之间找到平衡点,偏向任何一端的举动都会削弱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制度优势。
该书还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发挥。这与其运行存在误区息息相关。刘加良指出,这三大“误区”主要有:司法确认程序面向适用的非诉调解协议过宽、不上网公开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司法确认案件的考核权重出现失当化。
刘加良认为,为司法确认程序避免走入“误区”,应力守法律限定主义,不能不加限制地全面放开;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结构,应全面详尽地上网公开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判文书;而司法确认案件的考核权重应采用省域标准,不能全国“齐步走”或“一刀切”。
本书还以著名的“彩石山庄项目案”为对象阐释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问题。刘加良说,彩石山庄项目案创下“三个最”,涉及人数最多、争议额最大、司法处置时间最短。它之所以进展迅速、社会效果显著,主要在于极大地依赖于“党政主导,多元共治,法院推动”的工作格局。
刘加良在总结“彩石山庄项目案”时指出,纠纷解决的合力得以凝聚,司法确认程序的免费和快捷优势由此得以凸显,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成为该案中的亮点。该案使司法确认程序的社会知晓度大大增加。它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司法确认程序在群体性纠纷化解中可担当重任。
司法确认程序优势仍薄弱
通过梳理司法确认程序个案、形成机制及功能,刘加良在本书中探讨了司法确认程序中的三大理论问题:性质定位、显著优势和发展趋势。
刘加良指出,司法确认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故司法确认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在优势方面,刘加良认为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无偿利用的成本优势和面向基层的便利优势;为有关规则的设计与修正提供理念指引和理性约束。另外,非讼程序说比简易程序说、独立程序说更具有说服力。
但刘加良认为,目前,司法确认程序的发展优势依然“十分薄弱”。“这使得司法确认程序的知名度难以规模性、快捷性地转化为美誉度”。他认为,要想发挥解决纠纷的规模性作用,司法确认程序不能在“一站式”解纷平台之外唱独角戏,也不能期待在其中担任唯一主角,而应使其融入纠纷解决的一体化格局,从而使司法确认程序大放异彩。
“从理论价值看,本书有助于丰富中国语境中的非讼法理;从实践价值看,本书可促进司法确认程序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刘加良希望本书能以理论指导实践,为司法确认的具体实施提供参考价值。
汤维建认为,本书的学术价值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本体性价值。它在理论上丰富了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在不少方面深化了理论界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是改革性价值。它以司法确认程序为样本,揭示和展示了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上下结合”的实施路径。
但汤维建也表示,本书还应在在线司法确认的特有规则、虚假司法确认的识别与治理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它应“在基础研究之上,致力于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论体系,让本土化的、独创司法确认程序不断地广为人知”。
刘家良告诉记者,未来在学术研究中,他还将对虚假司法确认的识别、遏制,以及司法确认程序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