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部: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本报讯(记者汤瑜)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通知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通知指出,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的情形:房屋网签备案条件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通知强调,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延伸窗口服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场所设立服务点,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可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