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亦凡名誉权案一审获赔16.5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认为微博用户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微博中发布不实内容,造成社会公众对艺人道德评价产生误解,削弱了正面社会形象,知名艺人吴亦凡将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及微博平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上述三案,一审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三案合计16.5万元,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陈某某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廖某某、邹某侵权行为类似,亦构成名誉侵权。
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与微梦公司的关联诉请,不再另行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其中陈某某赔偿7万元、廖某某赔偿5万元、邹某赔偿4.5万元,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