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被判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侵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决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判决中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原告:图集涵盖剧集画面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酷网络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观看量6.9万。
被告:仅为信息存储空间
图片属合理引用
蜀黍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并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法院:被告行为不属于合理引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中发现,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