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在逻辑关系
“十个坚持”相辅相成,内在逻辑关系清晰。它不但指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主体力量、方向及路径,还强调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特约撰稿 王春业 张宇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并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内容概括为“十个坚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这十个方面都很重要,但相互间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他们间的逻辑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内涵、正确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领导力量和主体力量
首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力量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统领性、全面性、决定性地位。
能不能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能否获得胜利的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坚持党的领导,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领导力量的问题,也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性问题,是“十个坚持”中居于首要地位的内容,要自觉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过程和各方面。
其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主体力量问题。党的领导解决了领导力量的问题,但全面依法治国依靠谁、为了谁等问题需要解决。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表明了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靠人民,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而不是治理的对象,要保证人民有更多的机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社会事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是为了人民,是为人民造福,是要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让公平正义之光普照每一个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那样,“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中。
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及路径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问题。在法治建设的道路方面,世界各国有不同的道路。例如,有法律与宗教相结合的道路、政教合一的道路等,而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是以中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突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是一条充分体现中国实际的法治建设的独特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说过,“‘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方向上解决了党领导人民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确保了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另外,全面依法治国在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后,就要着手在行动上加以落实,这里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路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法治体系建设上着手。即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包括五大子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二是从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方面着手。分别从宪法、立法,从执法、司法、守法等多角度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是从处理好法治内外关系着手。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包括法治内部的几个关系,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的外部关系,即要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一般包括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党规与国法的关系等。
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为此,两个方面要加强:
一是法治队伍建设,没有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所有的法治建设就变成了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即所谓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那样,“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二是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即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虽然在数量上属于少数,但作用十分巨大。这是由领导干部的独特身份与重要作用决定的,即所谓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关键少数若不能起到带头作用,则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关键少数做到了表率作用,就具有榜样作用,可带动更多的人建设法治。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十个坚持”相辅相成,内在逻辑关系清晰。在宏观方面就是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具体路径方面就是加强法治体系建设,处理好法治建设内部关系问题,处理好法治与法治外的几个辩证关系;在人的作用发挥方面,强调法治工作队伍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作者分别系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