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地方立法应强化卫生健康机构职责

特约撰稿 张永林 李姝卉

 

艾滋病是一种慢性、进行性、致死性传染病,死亡率和致残率较高。据中国疾控中心、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评估,截至2018年底,我国估计存活艾滋病感染者约125万人。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流行,国务院于2006129日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32日,国务院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了部分修订。日前,陕西省司法厅发布《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决定对200761日发布的《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原条例)进行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910日。

 

有优点,也有不足

与原条例相比,草案修改幅度不大,重点调整和修改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增加了面向老年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的行政部门和活动场所,增加了艾滋病检测机构的严格登记义务;调整了在知情自愿原则下筛查检测艾滋病的范围,调整了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了政府组织协调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或者宣传设施的部门和场所,明确了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的范围和重点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标准方面的义务;将卖淫、嫖娼、吸毒等艾滋病高危人员检测主体调整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删除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医学防护指导,并为其做好保密工作的规定,删除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咨询服务、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和指导使用婴儿代乳品并对产妇及婴儿进行随访的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草案既有优点也有不足。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优点:第一,民主立法要求更多人为立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立法程序安排,很好地体现了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需要,确保了立法科学性。第二,明确和调整了新形势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了有关部门的责任,顺应了当前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形势。第三,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坚持的方针、原则和理念给予肯定的同时,进一步丰富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范围。

草案的不足集中体现在:草案删除了原条例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种类和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医学防护指导,并为其做好保密工作的义务。它弱化了卫生健康机构在推进以艾滋病防治为代表的卫生健康事业、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方面的责任。笔者认为,人民健康是国家富强、民族昌盛的重要标志,卫生健康机构应当积极承担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完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简言之,地方立法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加大监督力度、明确法定责任,避免有关部门逐利避险、争权推责、揽功诿过。在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卫生健康机构在防治艾滋病方面的职责不仅不能弱化,相反更应予以强化。

在艾滋病防治地方立法中,应准确定位卫生健康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明确其在发展卫生健康事业中的原则、目标、职权、责任,准确把握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具体到《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改而言,免费提供艾滋病防治服务种类和保密义务不宜减少。

此外,艾滋病防治地方立法还应重视和协调卫生健康机构的以下职能:第一,科学设定卫生健康机构在艾滋病防治方针和政策制定、推进防治机制改革、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完善应急预案、保障患者权利和医护人员健康权利等方面应尽的职责,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应具有激励性、惩罚性、可操作性;第二,确立平等关爱、帮扶艾滋病患者及其亲属的帮助理念和保障机制,这种帮助不仅是物质方面的,还应包含心理方面的;第三,完善艾滋病重点防治机制,集中力量攻克艾滋病防治难关,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高艾滋病防治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而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作者分别系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