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险企应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实习生杨可卿) 近日,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暂行办法》共537条。主要内容涵盖五大方面:一是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等;二是要求保险公司从组织体系、控制流程、绩效考核、管理报告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方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三是对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四是明确要求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五是对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政策以及生效日等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指出,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包括: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银保监会授予的其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建立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应当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资产配置政策,评估相关经营活动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等。

《暂行办法》强调,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评估,可采取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质询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保险公司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能由保险集团履行,或将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可延伸评估。另外,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监管通报;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