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管理小区不能封闭“以人为本”
近日,笔者获悉,河北滦州市金鼎丽城小区一位业主车辆无停车证而无法驶入小区,因老伴残疾遂与保安进行沟通希望通融,但被保安拒绝,之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稍加搜索类似事件就能发现,“无证车辆禁止驶入小区”的规定并非个例。但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车辆驶入吗?
笔者查询2018年3月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并没有规定非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小区。《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住宅区内禁止随意停放车辆,但没有就车辆的来源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的权力来自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受托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业主授权物业公司办理的“车证”是车辆“停泊证”,而不是“进出证”。换句话说,没有“停车证”,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只是不具有车辆保管的合同关系,车主不享受长时间停放车辆的相关服务,这并不等同于无权进入小区。如果没有“停车证”就无权进入小区,那么如果住户有紧急情况呼叫急救车,难道急救车也因“无证”不能进入小区吗?
拒绝未登记的车辆进入小区,物业公司的理由通常有两点:一是为秩序考虑,小区内停车位有限而方便管理;二是为安全考虑,防止不安全因素进入小区。
凭证进入,从本质上说,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以实现停车位等资源的配置。事实上,小区封闭式管理方式以安全之名之外,也给居民特别是老年住户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广东省一位市民曾在人民网的“地方政府留言板”上向广东省住建局等部门建议,探索小区实行限定时间附条件登记的半封闭式管理。笔者注意到,全国有些小区已经探索人性化管理方式,如办理常客车辆进出证,如为老年居民办理特别出入证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随着社区治理的发展,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成为趋势。在规范物业管理的进程中,政府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报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见,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起到引领和监督作用。
为强化政府的作用,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以居民满意作为评价管理水平的标准,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杭州市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提出要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良性发展。其中特别提到,要结合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智慧消防建设、电梯管理维护等举措,不断提升住宅小区管理的智能性、安全性和便捷性。
杭州市的做法给“以凭证管小区”提供了其他的思路。如今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智慧政务、智慧管理无处不在,更应该用人性化的智慧管理方法来替代“车证”,让物业服务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正如杭州市上述文件所说,小区管理服务水平的改善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提升。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但影响居民生活品质,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城市改革发展,影响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