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拔牙”起争议 医方被判赔偿
□特约撰稿 周玉文
案情简介:
刘某(69岁)是一名小学退休教师。今年4月初的一个上午,刘某在邻居宋某的陪同下到一家个体诊所去看牙疼病。医生在检查后即将刘某的两颗牙拔掉。在医生要求刘某交两颗拔牙费240元时,刘某就发起火来,说,我要求你拔除一颗牙你怎么收拔两颗牙的钱呢?医生则说在检查后我告诉你有两颗牙需要拔除,你表示同意后我才拔的,是拔除了你的两颗牙,所以应该是240元。我什么时候同意你拔除我两颗牙了,多拔一颗牙还收钱,你还要赔偿我多拔除的一颗呢?双方越说越激动便争吵了起来。经过宋某和其他两名顾客的劝解,刘某交了120元后离开了诊所。
回到家后,刘某越想越觉得吃亏,本来是去拔除一颗牙结果被拔掉两颗,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了损害。经过和诊所协商不能达成赔偿意见。于是,刘某以该诊所为被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诊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3000元。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刘某还申请陪同她一起去诊所的宋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宋某在法庭提供证言称:自己陪同刘某一起去诊所,在路上刘某说自己的一颗牙疼了很久也活动了,看来是需要拔掉了。在诊所我没有注意到刘某和医生说什么,只是医生要刘某交费时,刘某就发起火来,说你们怎么拔一颗牙就收两颗牙的钱,医生说给你拔了两颗。后来我参与劝解,劝刘某先交一颗牙的钱。后来刘某交了拔一颗牙的钱我们就回去了。
法庭审理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即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属于医疗损害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拔除原告的其中一颗牙有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也即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也并没有证明医生在检查后告知原告要拔掉原告两颗牙并征求原告的同意后实施的。这就涉及究竟该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举证问题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是医疗机构及医生对患者一方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果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还需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就本案情况来说,诊所医生应当就原告牙病的病况及是否想拔除等向患者进行说明并征求其意见,当然应当包括征求原告是拔除一颗牙还是两颗牙的问题。另外,拔牙也属于手术的性质,应当取得作为患者的原告的书面同意。因此,应当由诊所及医生提供实施了向原告即患者说明同意拔掉两颗牙的证明。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明。
另外,作为原告的患者到诊所就医,其与诊所之间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患者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诊疗费用及如实陈述其病情、回答医生关于病情方面的询问。而诊所的主要义务则是诊断患者的病情以及针对病情实施治疗行为,并就诊断认定的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治疗措施等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诊所就其多拔掉的一颗牙告知了原告并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或者事后的认可,而被告并没有能提供这样的证据。因此,被告诊所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拔除原告的其中一颗牙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后事后的认可,应当认为没有取得原告同意而拔除了原告的一颗牙,对此应当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