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箱不是甩手箱”不能止于重申

“您的快件已经投放到快件箱,请尽快取件。”快递员事先没通知一声,就把快件投递进了智能快件箱,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日前,国家邮政局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从今年101日起,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否则此类情况算违规。(721日《现代快报》)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主要企业投入智能快件箱27.2万组,箱递率达到8.6%,比上年提升1.6个百分点。作为末端投递服务的新形式,智能快件箱大大提升快递投递服务效率,但也存在不规范现象。一些快递员为了追求投递效率,单方面选择将快递投入快件箱。由于不能当面验收,一旦遇到商品损坏、货不对板等情况,消费者很难进行有效维权;此外,如果消费者没有及时看到短信领取快件,超过时限可能还要收取保管费。

事实上,快件箱从来都不是“甩手箱”。201631日起施行的《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尽管有一系列明文规定,“不告而放”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作为消费者,收件人有权自主选择收件方式。要想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快件箱使用,不能止于法律常识的重申,必须拿出实质性举措。首先,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针对未经同意即投递到快件箱的情况制定处罚措施,督促快递企业加强对快递员行为的规范。其次,约谈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要求其从技术手段予以防范。当然,还应看到,热衷于使用快件箱的背后,也有快递员的现实无奈。对此,有关部门不妨主动安排快递企业和小区物业进行对接,引导双方制定彼此都能接受的合作方案,妥善解决“最后100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