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如何裁判疑难杂案?
本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了美国司法的运作过程,尤其是介绍了法官在决断疑难杂案时运用的几种方法:逻辑的、进化的、传统的、社会学的。
——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
□特约撰稿 林嘉丽
《司法过程的性质》最初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在耶鲁大学做的一个讲演。该书自1921年出版后一直受到美国法学界和法律各界的好评。中文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翻译。
作者在书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了美国司法的运作过程。全书通过法官在决断疑难杂案时运用的几种方法而展开。这些方法主要有:逻辑的方法、进化的方法、传统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
首先是逻辑的方法,又称作类推规则或哲学方法。这是指利用逻辑发展路线起作用的方法。卡多佐指出逻辑的方法居于法学方法的首位,是一切方法的前提。逻辑方法仍然必须是法官的推理工具。如果前提确定,那么据此逻辑得到的答案也是确定的,但法律不总是完全合乎逻辑的,有时一个案子可能同时适合多个逻辑,且得到的结果还是相悖的。在“里格斯诉帕尔默一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冲突,几个相互冲突的原则在争夺对此案结果的支配力,若其中某个原则胜出了,其他所有原则就都消失了。这时就需要不断用正义考察和检验哲学不断进行考察,在逻辑之间作比较和选择。
其次是进化的方法,也称为历史的方法。这是指利用历史发展的观点去看待法律。历史提供了对法律的解说,了解法律制度订立时的历史条件有利于预测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也可以综合当前发生的情况,对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我们不应该只追问以往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该设想如果当时的立法者处于我们目前的状况,他们又会有什么意愿。作者认为,之所以要研究历史,其本质上是要明白我们下意识遵循的东西只是历史的产物,从而可以从历史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再次是传统的方法,又称习惯的方法。当以上两种方法都不管用时,就需要用到习惯的方法。这是指法律原则通过习惯或者传统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接踵而来,立法又往往存在滞后性,在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将新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官可能就需要将这些习惯列入法律规范之中。
最后是社会学的方法。这是利用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以及当时的社会风气的方法。卡多佐认为,社会福利是法律的终极目的,社会学方法中能体现出社会正义。它也是这个时代最强大的力量。法官的任务是发现社会福利,为了追求这一社会终极目标,法官可以延伸或限制现存规则。但这不是说法官可以随意将其扭曲或废止,而是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时,法官才可以以社会福利为核心运用社会学方法来填补法律空白。
同时,作者认为,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法官通常会遇到各种情况,他们需要考量历史、传统、社会等多种因素,从而作出不偏不倚的判决,守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因此,司法工作也不只是拘泥于遵守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在法的精神,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在以上四种方法相互作用之下,司法过程就明晰了。但法官不仅仅要解决眼前的问题,也要为明天提供新的司法方式。理性对于司法固然是头等重要,但司法并不是纯理性的结果,它也依赖于法官综合方方面面的因素,并且依据自己的方法和规则加以衡量,才最终得出结论。但无论用何种方法,司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却都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福利,实现社会正义。
另外,本书还介绍了遵循先例问题。在承认法官造法的权力后,随之而来就会产生一种质疑,即普通法系一直秉承的遵循先例原则是否还有价值。作者认为,此原则应该成为规则,而不是例外。如果一个人不能在前人铺设的进程的坚实基础之上,为自己的进程添砖加瓦,法官的劳动就会大大增加,以至无法承受。但作者认为,遵循先例原则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加以修正,而不是让先例严格拘束。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说,“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的理由。”诚然,在大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犹如自动贩售机一般。但当遇到前人没有留下经验的情况时,司法实践者就需要为明天创造新的历史。法官作为主观意识个体,应该摒弃偏见,综合权衡各因素,最后到达正义、社会治理效用统一的彼岸。这大概就带有浓郁实用主义特征的美国司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