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意见稿亮点解析
□特约撰稿 白佳玉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它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对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管理及安全生产等进行了系统规定。笔者认为,总体来看,意见稿有六大亮点。
第一,意见稿明确,农业农村部为全国远洋渔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该规定符合201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后,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中的主要职能分工。同时,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的职能。它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意见稿还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以维护行业自律管理和维护成员合法权益。这凸显了对远洋渔业企业行业自治、参与治理的尊重。
第二,意见稿在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以及监督管理部分均规定了“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被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远洋渔业企业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同时明确,企业在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需确保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或船长,未被列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避免了未来类似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此外,被纳入“黑名单”的船长,自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该规定有助于通过对劣迹船长资质的限制,提升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养,提高其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的法治意识。
第三,意见稿增加了对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的确认制度。它区分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以及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不同情形,对渔船从事的远洋渔业项目进行确认。这确保了远洋渔业项目的过程管理。它通过跟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变化以调整项目管理的方案。
第四,意见稿增加了远洋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我国管辖海域内渔业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其具体方式为通过限制《海域渔业捕捞许可证》随远洋渔船出海,而在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过程中由原发证机构予以管理的方式来实现。只有在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且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国内海域渔业生产。这主要缘于我国对远洋渔业和国内海域渔业管理所适用的规定存在差别。该规定有助于在制度层面区分我国管辖范围内和范围外的渔业活动。
第五,意见稿设专章对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作了专门规定。它分别规定了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总体责任、远洋渔业项目负责人的监管责任、远洋渔船船长直接责任,实现了权责到人。它要求远洋渔业企业对远洋渔业船员在出境前进行安全生产、外事纪律和法律知识培训;远洋渔业船员在境外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这有助于树立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和人员尊重国际法律规则的形象。
第六,意见稿在监督管理部分,明确禁止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从事非法、不报告、不管制(IUU)渔业活动,以及与从事IUU的渔船在生产、经济、贸易等方面发生联系。它在罚则部分规定暂停或取消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认定为从事IUU渔业活动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该规定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对《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框架下“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国际行动计划”的倡议,有利于履行我国的船旗国义务,且从港口国角度看,明确限制IUU渔船名单的船舶进入我国港口,有利于我国履行港口国义务。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