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与清代赦宥制度
清代赦宥制度分恩赦(又称大赦)、恩旨。清代赦宥制度有张有弛,既体现了矜恤人命、慎刑、轻刑的思想,缓解了社会矛盾,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对于赦免后犯罪及因将要大赦而故意犯罪的,大清律也做了原则性规定。
《红楼梦》第一百一十九回,“皇上圣心大悦,命九卿叙功议赏,并大赦天下。”第一百二十回说,“薛姨妈得了赦罪的信,便命薛蝌去各处借贷,并自己凑齐了赎罪银两。刑部准了,收兑了银子,一角文书将薛蟠放出。”“大赦”还要“赎银”?这要从“赦宥”二字说起。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林乾考证,中国古代赦宥制度源于《周礼》的“三赦”“三宥”。三赦,即赦幼弱、赦老耄、赦蠢愚;三宥,即一宥不识,再宥过失,三宥遗忘。秦汉以来,朝廷将以上犯罪群体或行为作为制度进行规定形成一般赦宥制度,即“常赦”。随着时代变迁,受儒家约法刑简思想影响,又形成了大赦制度,即“恩赦”制度。清代赦宥制度以矜恤人命、慎重刑罚的儒家思想为主导,形成了完善的制度。其赦宥分为两种,一是恩赦,俗称大赦;二是恩旨,是指寻常万寿节、喜庆日等减等或免除轻罪刑罚。
恩赦与恩旨
第一百一十九回提到的“大赦天下”,是恩赦还是恩旨?先看看什么是恩赦。恩赦即大赦。柯凌汉在《大赦之劾力》一文中说,“大赦者,乃国家元首,颁布命令,附有限制,一般的赦免犯罪之谓。”在一般情况下, 只要不犯“十恶不赦”的大罪,都可以得到赦免。
有时,虽然是“不赦”内容,但也可以得到减刑处理。对女性来说,得到这种赦免的机会更多。比如清人刘锦藻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中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年)发布的一次大赦令称:“恩诏酌拟斩绞人犯分别准免不准免并酌缓减军各条款奏明请,除谋反叛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真正人命、药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及侵贪入己亦不赦外,其余自本年正月一日以前已发觉未发觉懿结未结者,咸赦除之。”
林乾认为,恩赦就是死刑以下全部赦免刑罚,清代恩赦主要有三种定制:一是大典、节庆,最重要的是皇帝即位、登基、改元时;二是大的战争胜利时;三是遇大的自然灾害时。
重要大典、节庆时,实行大赦,常喻万象更始之意。比如天聪十年(1627年)四月,皇太极称帝,改国号为大清,礼成,颁诏大赦,除“十恶不赦”外,其余全部赦免。除即位、改元实行大赦外,册立皇后、皇帝五旬以上寿典、皇太后六旬以上庆典等,也实行大赦。
大的战争胜利实行大赦,常喻辞旧迎新之意。如康熙二十年(1681年),历时8年之久三藩之乱终被平定,大清由此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由此下令大赦天下。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不时侵扰西北边疆的噶尔丹被平定,又值太和殿重新修落成,遂再大赦天下。
清代每遇大的自然灾害,如大地震、雨水不调等时,常实行与民休息政策,免征赋税、大赦天下。比如,乾隆十二年(1747年)四月,因雨泽愆期,乾隆降旨刑部,将牵连待质人犯及枷责轻罪,全部释放;又将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三年以前不赦之案,分别减等。
恩旨是减等,即降低原来刑罚等级,如死刑降为流刑、流刑降为徒刑、徒刑降为杖刑。《红楼梦》第一百一十九回的“大赦天下”属于哪种呢?书中交代,皇上阅考卷过程中见金陵贾宝玉、贾兰及第,传两人问话,得知“宝玉场后迷失,想起贾氏功勋,甚是悯恤”,又“看到海疆靖寇班师善后事宜一本,奏的是海晏河清,万民乐业的事”,遂圣心大悦,下令大赦天下。
可见,此赦非“恩赦”。这个判断是否准确?后文借刘姥姥安排板儿进城打听贾府事情时说,一位“爷笑着道:‘好了。又遇恩旨,就要回来了。’”还说“贾琏接着家书,知道家中的事,禀明贾赦回来,走到中途,听得大赦,又赶了两天,今日到家,恰遇颁赏恩旨”。
此赦系“恩旨”,这说明薛蟠杀人案也只能降低刑罚等级,不能完全赦免罪行。因此,第一百二十回,“薛姨妈得了赦罪的信,便命薛蝌去各处借贷”,凑齐银两,准备给薛蟠赎罪。
常赦所不原
清代大赦范围更宽。在明代,徒、流犯至配所不赦,但清代赦。康熙九年(1670年)规定,在配所的徒犯逢大赦时可免予刑罚。乾隆二年(1737年)规定,充军、流犯在配所三年安静悔过,愿回籍者听;后又规定,直省朝审、秋审犯,缓决三次以上者,分别减等。
但恩赦、恩旨都有条件限制,俗称“十恶不赦”,法律上称“常赦所不原”,即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不在大赦之列。简言之,谋反、大逆等严重危害国家及元首安全的犯罪,及以卑犯尊等行为,不可饶恕,不得赦免。
《大清律例·名例律·常赦所不原》载:“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匪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佐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犯,虽遇赦并不原宥。”
此外,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及外姻小功尊属者,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箍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诬告人叛逆者,诬陷良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而犯罪者,捕役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等,遇赦不赦。
尹伊君在《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中说,“恩赦诏书内侧开列: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及侵贪入己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未结者咸赦除之。”即涉军务、官员侵贪入己不赦。
薛蟠两次涉杀人案能否赦免?第八十六回说,薛家使银子后,薛蟠打死酒保张三案被以“斗殴致死变成过失杀人”论处,第九十九回又说,“薛蟠照过失杀人,准斗杀罪收赎”, 第一百回又说,薛姨妈不知花了多少钱,才定了“误杀具题”。可见,唯有误杀才能被赦。
从“过失杀人”到“斗杀”“误杀”,及第八十五回回目提到的“薛文起复惹放流刑”,有人认为,薛蟠杀人案写得混乱不堪,但以“误杀”被赦收场,按照清代律例有一定合理性。然而,《红楼梦》第一百二十回提到的“贪污犯贾雨村因大赦被释放”则违背清代律例。
第一百二十回说,“那贾雨村犯了婪索的案件,审明定罪,今遇大赦,褫籍为民。雨村因叫家眷先行,自己带了一个小厮,一车行李,来到急流津觉迷渡口。”婪索,即凭借权势等向人索取财物。贾雨村当属官员侵贪入己在不准赦免之列,为何还能“遇大赦,褫籍为民”?
如何解释贾雨村的贪污行为?没有侵贪入己?从“婪索”二字含义可知,贾雨村应当有侵贪入己的行为。但据林乾考证,官员侵贪入己,数在1万两银子以上者,不准援免。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因甘肃捏灾冒赈、侵蚀监粮案发,侵贪过万官员甚多,遂网开一面,确定侵贪2万两银子,以后虽遇不赦。雨村侵贪入己未达相应数量?或许有这个可能。
由此可见,清代赦宥制度有张有弛,既体现了矜恤人命、慎刑、轻刑的思想,缓解了社会矛盾,特别是对初犯、轻罪、过失犯罪予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赦免后犯罪及因将要大赦而故意犯罪的,大清律也做了原则性规定。
《大清律例》“恩赦而故犯”规定,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遇赦减徒人犯,将来复犯,即照三犯定拟,设或再遇恩赦,则屡犯不逞,即在情节较重之列,自应照不准再免并计之例,亦不准其再为减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据(《高宗实录》卷二百五十七)记载,乾隆针对枷杖以下等轻罪人犯,屡赦屡犯,使法律失去公信力的弊端,遂明确规定,凡恩赦人犯,于减等发落之日,各取改过自新,再犯加等治罪,并于通衢僻壤,将罪名详细昭揭。这既让被赦者潜消桀骜之情,又可以教育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