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国正当程序”出路何在?

——评《行政国的正当程序》

特约撰稿 刘学涛 王东芳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是美国著名的公法学者、耶鲁大学法学院斯特林讲席教授杰瑞·L.马肖先生的一部力作。本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翻译,其阐释的正当程序适用广泛。它从哲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角度阐释正当程序条款的核心主题,即传统、利益平衡和自然权利,并抽象出与此相对应的对待正当程序条款的三种模式:适当性模式、效能模式和尊严价值模式。

 

正当程序条款的发展模式

本书以行政程序为主线,结合美国宪治实践,构建了行政合法性的三种理想类型。适当性模式属于传统模式,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议机关制定法律来实现民主,行政机关只是消极地执行法律,起到传送带的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积极行政的兴起,适当性模式的模糊性、不连贯性导致无法适应具有现代性的行政国家,因此产生了第二种模式即效能模式。

效能模式主要考虑行政绩效,注重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但也存在容易侵犯个人利益、把行政程序作为工具等缺点,因此作者构建了第三种模式即尊严价值模式。这种模式认为尊严是无价的,行政的合法性来源于对人格尊严的有效保障,但尊严价值模式如何实现,作者并没有详细论证。

 

尊严价值模式提供的出路

在本书中,作者认为,尊严价值模式能够为美国正当程序提供新的阐释方法与希望。它不仅借助自然权利观念在美国宪法裁判中被认同,而且其阐释的正当程序理论在自由的、个人主义与集体的、官僚制下的冲突中,可以寻求某种和谐。

作者认为,尊严价值模式,包括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与合理性、参与、私人自主权等,但这些价值相互之间会发生冲突与竞争,故不适合由宪法通过正当程序条款予以实现。因此,作者提出:只有经过审慎分析的、可接受的程序形式被法院运用,可以作为直觉探试法指导法院分析具体机构或具体做法的特定合法性问题,且只有涉及重大问题时,其才有重要价值。

经过论证,作者得出了四个基本决策程序:协商、投票表决、裁决和行政。它们在适用时产生的优点:一是对应地体现合意及运用不受个人影响的规则或原则;二是法院可以根据这些决策找出适当程序的范畴,且不能干涉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选择的程序;三是法院对正当程序的审查必须在法的范畴内,在必要的条件下才能超越实体法。作者提到行政国家的三个方面实践经验包括:行政政策形成过程的参与、对福利权利的维护、对于约束官员自由裁量权的普遍规则的运用。这些都是对正当程序条款的运用以及在裁判中的理论取向的改革方向。

本书的核心在于研究行政国的兴起导致对政府合法性的挑战条件下,正当程序何去何从。而作者对尊严价值模式的论证,也为美国未来在立法、行政、司法对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提供了新的阐释方法。基于此,作者重构并深入论证了尊严价值模式,并认为,其为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提供了一条可改革路径。

(作者分别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