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赦对贪腐犯罪说“不”彰显法治精神
近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在新的历史时期施行特赦,充分展示了刑罚人道主义,凸显了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的必要宽容。只不过,这项“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和“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对贪腐犯罪说“不”。
此次特赦,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谈到特赦腐败犯罪,首先要在法律上看看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呢?哪部法律写着可以特赦贪腐官员呢?没有。相反,对于贪腐官员的处罚倒是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明确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如果对腐败犯罪进行特赦,那法律的权威何在?尊严何存?一旦法律权威和尊严都没有了,民众心中自然没了对于法律的敬畏,依法治国又何从谈起呢?
伴随着中央反腐力度逐渐加大,反腐格局正呈现出“质性的变革”。由此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带来的积极变化,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应看到,反腐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对贪污受贿分子等不予特赦也是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此次特赦对腐败分子说“不”,也是在警告官员要严以用权、严于律己,是对那些有贪污腐败动机的官员一次严正告诫。
反腐败是一场必须赢的较量,也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特赦对贪污受贿犯罪说不,体现出了党和政府对腐败的零容忍,也彰显出了反腐的坚强决心。从我国目前的反腐形势来看,连续多年暴风骤雨式的反腐,打虎拍蝇,让贪腐者胆寒,也让老百姓民心回归。在这个时候,更需要用坚定信心与决心,乘胜追击,让心存侥幸者彻底死心。反腐未有穷期,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才符合全体民众的公共利益。反腐败高压仍将是常态,只要官员贪污腐败,任何时候都不要指望能得到法律和人民的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