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不明致损的责任认定
□周剑
实践中,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在火灾原因不明时致害方与受害方的责任划分难度较大,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缺乏统一指导,司法实务中该类案件裁判的争议较大。比如:崔某甲与崔某乙是邻居关系,崔某甲家在崔某乙家东边,崔某乙家西边即南北向的中心路,双方均在自家屋后堆放草垛,崔某甲家屋后草垛一直堆至自家墙边,崔某乙家草垛堆放距离自家墙边有四五米远的中心路边。2017年12月8日14时许,崔某乙家堆放在中心路边的草垛起火,引燃崔某甲屋后草垛并致其财物受损1.2万元。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纵火、自燃,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火灾事故的发生与火灾致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以及起火原因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首先是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为原则、以无过错为例外。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成因难以认定,不排除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因此,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应该适当放宽,凡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有关联的,均应当认定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实践中,对于因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有三种观点:一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对方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如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力则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二是由火灾发生标的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别举证分担损失。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受害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由致害方承担非此方责任的举证责任。确定火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具有消防安全隐患,放任险情存在,导致火灾原因不明事故发生的侵权案件中,应当在查明过错程度基础上,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综合平衡双方权益,依法酌情认定当事双方分别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