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学思维之经典著作

——读《法学方法论》有感

特约撰稿 莫旻丹

 

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法学思维的经典著作。作者在开篇即指明: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并指出法学对立法工作的意义:一可以清楚地将待决之物当作法律问题显现出来;二可以与其他学科,特别是经验性的法社会学合作,研拟出一些能配合现行法的解决建议;三可以在起草技术上提供协助

在论辩法学与教义学,法学与诠释学的关系后,作者对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做了如下定义:发掘出运用在法学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对其作诠释学上的判断,并指出了法学方法论的现实意义:探究特定方法可以提供的贡献为何,其不能贡献者为何,如何才是方法上正确的做法,何种方法实际上不能获得无可指摘的结论,因此可认其有方法上的错误。

法科生阅读本书,不但可以获取新知识,还可以将法学知识的朴素感知升华为系统的专业知识框架。

首先,作者写作的思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着高度吻合。在第二章中,作者对法理论学与实证法学之间关系的论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和认识论发展是永恒的是螺旋上升的如出一辙。在理解法学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时,作者认为(法学)与那些——被认识的客体应独立于不受认识主体影响的——今日所谓纯粹科学性的学科不同,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论的物质是世界本质,物质不因意识的改变而改变相似。

其次,阅读本书可以感知成见破除与新知识。概念性定义通常出现于法律条文的一般性条款中,具有原则性,在具体适用中需要解释或评价,因此概念拥有较大的评价空间。而本书作者认为,法律规范中相对于使用概念而言,运用类型来描述需进行规范的事实给予规范适用者的评价空间更大。由此便产生了知识理解上的偏差,究竟是概念赋予了法律适用者更广阔的评价法律空间,还是对其进行了限缩?作者从法律规范适用的本质目的分析认为,规范适用的目的是将其所蕴含的价值判断付诸实现,而规范适用的明确性又要求,假如要将价值判断付诸在概念性条文之中,则该概念性条文必须仅靠逻辑推理即可得知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因此,概念适用的评价空间更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