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学思维之经典著作
——读《法学方法论》有感
□特约撰稿 莫旻丹
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法学思维的经典著作。作者在开篇即指明: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并指出法学对立法工作的意义:一可以清楚地将“待决之物当作法律问题”显现出来;二可以与“其他学科,特别是经验性的法社会学合作,研拟出一些能配合现行法的解决建议”;三可以“在起草技术上提供协助”。
在论辩法学与教义学,法学与诠释学的关系后,作者对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做了如下定义:“发掘出运用在法学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对其作诠释学上的判断”,并指出了法学方法论的现实意义:“探究特定方法可以提供的贡献为何,其不能贡献者为何,如何才是方法上‘正确’的做法,何种方法实际上不能获得无可指摘的结论,因此可认其有方法上的错误。”
法科生阅读本书,不但可以获取新知识,还可以将法学知识的朴素感知升华为系统的专业知识框架。
首先,作者写作的思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着高度吻合。在第二章中,作者对法理论学与实证法学之间关系的论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和认识论“发展是永恒的”且“是螺旋上升的”如出一辙。在理解法学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时,作者认为“(法学)与那些——被认识的客体应独立于不受认识主体影响的——今日所谓纯粹科学性的学科不同”,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论的“物质是世界本质,物质不因意识的改变而改变”相似。
其次,阅读本书可以感知成见破除与新知识。“概念性定义”通常出现于法律条文的一般性条款中,具有原则性,在具体适用中需要解释或评价,因此“概念”拥有较大的评价空间。而本书作者认为,法律规范中相对于使用“概念”而言,运用“类型”来描述需进行规范的事实给予规范适用者的评价空间更大。由此便产生了知识理解上的偏差,究竟是“概念”赋予了法律适用者更广阔的评价法律空间,还是对其进行了限缩?作者从法律规范适用的本质目的分析认为,规范适用的目的是将其所蕴含的价值判断付诸实现,而规范适用的明确性又要求,假如要将价值判断付诸在概念性条文之中,则该概念性条文必须仅靠逻辑推理即可得知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因此,“概念”适用的评价空间更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