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贯彻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公证“放管服”改革要求,司法部对《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622日。

相较于《规则》,《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公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便利当事人申办公证;简化办证材料要求,压缩办证时间;整合优化办证程序,办证进度向当事人公开;强化承办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遗嘱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重点公证业务程序作细化规定,提高公证办理质量;适应“互联网+公证”的要求,增加在线公证、电子公证书等方面的规定。

《意见稿》将《规则》第14条、第15条中的“经常居住地”修改为“居住地”,不再要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当事人只要有固定居所即可向当地公证机构申办有关公证。同时增加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合同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向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意见稿》在《规则》第18条增加一款,规定如果属于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向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则无需再由当事人提供,但当事人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并将《规则》第35条“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规定修改为“十个工作日”。

《意见稿》将《规则》第20条、第21条和第23条规定中的“受理通知”“告知”“指派公证员”三个程序合并,整合为一次性告知程序。

《意见稿》在《规则》第20条增加一款,规定“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核验确认当事人身份,判断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或者其他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询问当事人,释明法律风险,排除疑义,必要时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意见稿》在《规则》第53条增加办理遗嘱公证“全程录音录像”“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公证遗嘱库,并于公证书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的规定。此外,《意见稿》倡导和鼓励公证机构实行无纸化网络服务,提升公证服务体验,努力实现公证服务“最多跑一次”。

另外,《意见稿》还对严格公证机构执业秩序、严格自然人身份审核、严格公证员责任追偿等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