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示范创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部署和安排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提出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意见》明确从2019年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梯次推进,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形成样板效应,营造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创造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进人民群众便利,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意见》明确,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前期主要面向市(地、州、盟)政府、县(市、区、旗)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适时扩展到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或者单项示范创建活动。

《意见》规定,各市县政府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要求的,可以向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举措、成效和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各地区依法治省办按照指标体系,组织对本地区申报的市县政府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意见,报送中央依法治国办。通过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等认定程序后,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地区予以命名。

《意见》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参加示范创建活动为自愿申报,由各市县政府视情自主确定,避免层层加码。同时,示范地区认定工作也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精神,合理安排评选程序,减少“文来文往”、减少报送材料、减少会议频次,聚焦实际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切实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意见》要求,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对示范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