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治理要摆正情与法位置
现代社会治理与传统社会治理相较,最核心也是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情”与“法”各司其位而又和谐互动,使社会治理在现代化正规化转型过程中,法律法治成为社会的主流,却又不失中国特有的人情味。现代社会治理,首要摆正“情”与“法”位置,使“法”处于主导地位,起统帅作用,“情”也不容忽视,发挥其辅助作用,实现“情”与“法”密切配合,相得益彰。
较之西方国家,我国社会人际关系、礼尚往来、宗族血缘等“情”的基因,可谓源远流长、影响至今。所谓“情”,可分为个人方面的亲情、人情,以及公共角度的天理、公理和公德等。相较“情”而言,我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相对薄弱,广大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习惯尚未形成。同时,相当一部分民众缺乏对法的正确认识,对于法只停留在强制性、暴力性、惩罚性和镇压性等印象上,从而对法产生恐惧、躲避和排斥的心理,致使过分依赖“情”而忽视“法”;现实中,部分地方官员和政府管理者在社会治理中也过分强调“法”的强力一面,而忽视了法的本意,即为大多数人服务的,是集体“情”的总结和升华,也就是说“法”不能脱离“情”而存在和运行。作为调节社会动态平衡的两种基本方式,“情”与“法”从来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服务于现代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法”强调他律,“情”侧重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当然,“情”不能代替“法”,但“法”绝不能无“情”,关键在于摆正二者的位置。从中国传统治理来看,德治是主要手段,情理贯穿始终,尤其是封建社会,在“法”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多凭借“情”中的道德和公理来引导、约束和教化人民,说明了“情”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治理,必定要将“情”与“法”相融合,使“情治”和“法治”内在统一,而不能割裂或者对立起来。应该强调的是,在实际运行中,情很容易与法纠缠使得法治思维或法律规定无法展开,法治的效果难以体现和落实;同样,法容易脱离情而随意产生和暴力执行,从而造成法不责众或者难以服众,使法的权威和尊严沦丧。现代法治强调法治化治理,但其鲜明特点,就在于具有深厚的情理蕴涵,使法更具有“温情”或者“人性”的一面,从而引导社会成员在享有法定权利同时,自觉履行义务,切实担负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没有正确摆正“情”与“法”的位置,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创新和现代化,就必须使“法”的统治地位和“情”的辅助作用得以固化。
就“法”来看,现代社会治理要得到广泛认同并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就必须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等很好体现法的要求。具体来说:首先,制定符合情理的良法。现代社会治理崇尚法治,主张一切有法可依,但是应该看到,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形成了许多特有的民风民俗、伦理道德、社会公理等“情”的文化因子,立法时应把这些人伦、公德、习俗等因素考虑进去,避免妄想用立法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而忽视人情、民情、社情的“唯法至上”的观念。其次,司法应坚守法理情的统一。现代社会治理涉及纷繁复杂的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在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社会治理理应强调依法办事,但也不能忽视公序良俗,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行动应保持法理情的动态平衡和和谐统一,坚决避免和杜绝单纯性和冲动型的暴力司法和强制司法行动。再次,执法应是人性化和法治化为一体。人性化执法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在强调执法的合法性同时,也不能忘了执法的合理性,也就是说要考虑到人文关怀或者说最基本的情理,否则法律的本意、行政的权威、政府的公信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最后,凝聚“法”并非万能的共识。现代社会治理中,有许多涉及道德领域、情理方面、价值观认识等法治难以触及或解决的地方,这就要求充分发挥“情”中的积极因素,诸如社会公德、核心价值观、社会公理等,来配合法律或者推动法治功能的延伸。
就“情”而言,如何抑制“情”的不良影响,更好地辅助于“法”,服务于现代社会治理,已是迫在眉睫。具体而言:首先,宣传引导和国民教育相结合。社会治理要讲“情”,但绝不是毫无原则、任情枉法,对“情”要辩证分析,对积极的社会道德、公理、价值观等,不仅看重坚守,也要大力宣传,使各级组织、各类群体、各个主体建立文明守则、乡规民约、职业道德等,使正向度的“情”逐步成为主流;对于社会上流行的信访不信法、讲情不讲法、崇尚潜规则、膜拜人际关系等,在坚决打击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教育。其次,抓住重点与社会推进相融合。要纠正我国社会治理中长期存在的人情关系、无视法律、潜规则盛行等不良风气,就要发挥重点人群的示范和带动效应,特别是抓好领导干部、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等“关键少数”,来发挥其对全社会的“标杆”作用和示范效应,从而渐进性地来营造社会氛围,改造社会陋习。最后,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配合。现代社会是一个舆论发达的社会,要善于利用舆论引导、社会奖惩、价值观宣传等舆论形式,规避人情人治思想,弘扬律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