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体”的行政法学研究

——兼谈《行政法原论》(第三版)


如何增强行政法学理论对制度层面的回应?从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和法律实务四个层次统一出发,以理论基础为基点,从行政法教义学角度对微观进行塑造,方可形成四位一体的行政法学研究理论体系。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行政法是一个与民法、刑法同等地位的独立的部门法,但和传统民法学、刑法学相比,行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它不似刑法、民法那样有统一的法典,在内容上表现得极为庞杂,容易给人杂乱的感觉。这使得很多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心怀畏怯,无从着手。加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如何实现对错综复杂的行政法现象进行准确把握,如何增强行政法学理论对制度层面的回应,成为当下行政法学研究的急切所在。但这一切都离不开行政法学体系的科学构建,以及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理性抉择。在这样的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求下,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原论》(第三版)可以给予很好的启示。

 

行政法学研究的四个层次

虽然从体例来看,《行政法原论》更像是一本教材,但细究其内容不难发现,它实际上是一本饱含学术性特色的专著性教材,内含丰富的学理述说。该专著的特色在于思想内容上的始终贯彻如一,体例安排极富个人风格。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作者极力主张,将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和法律实务这四个层次的知识统一起来,既要注重对行政法现象的学理表述与对行政法规范的解释,亦需对行政法观念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辨,深刻研究行政法基本理念所支持的理论。这样研究范式,一方面能够保证行政法学理论在法哲学层面的自我省思,另一方面也能确保行政法学理论与行政法治现实的双向互动,从而实现法理学层面和法教义学层面的双向融洽。因此,在著作本体论部分,行政法理论基础一节便成为解读《行政法原论》的钥匙。

行政法理论基础一节中,作者首先揭示了理论基础这一概念范畴。与基础理论不同,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基础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其他基础理论都建构在这一基础之上,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大厦也应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因此,它具有唯一性。从哲学角度看,行政法理论基础实际上是在法哲学的高度,科学地回答行政法是什么以及它是怎样的。它能够深刻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并用于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基本现象。或许,这也是作者这本著作命名为《行政法原论》的原因所在。

每一个学者对行政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展开的著述,都是建立在各自所秉持的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通过梳理可以发现,目前行政法学界主要存在五种理论基础认识,即管理论”“权力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作者在一一比较批判之后,最终选择了公共利益本位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完全排斥了其他四种观点。作者经过精湛解析,最终在公共利益本位论理论基础上,搭建了一个行政法理学统一论框架,将平衡论”“权力论”“服务论分别安排在了行政法目标、行政法功能、行政法宗旨三个层面,由此描绘出了一幅一体协调的理论架构图景。

 

从理论基础向外展开

然而,作者并没有止步于此。因为这只完成了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一半。为保证行政法学研究的完整性,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法现象的学理表述与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关注,由此便触及到了行政法教义学的问题。

教义学是整个法学学科体系共享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正是有赖于可对行政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从理论上加以体系化研究的行政法教义学。正因如此,有学者直接指出,狭义的行政法学就是行政法释义学。可见行政法教义学之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性。毕竟,法律在于实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最终也是为了回到法律实践中去,即行政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中去。这也是我国当下行政法治建设急需查缺弥补的课题。因此,作者最终从教义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进行了必要观察。

但作者指出,行政法教义学并非圆满自足。从行政法学发展角度看,需要对其进行补正和改造。传统行政法教义学,太过依赖于行政行为形式论,明显倾向于概念法学、形式法学的研究品行,无法回应当下行政法治发展的趋势,它仅研究局部而不考虑整体,仅研究单一行为而忽略复数行为,仅研究法律效果而不关注行政过程,呈现出静态而非动态性。作者以这样的问题为导向,提出了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造思路,即以传统的法规范和法解释的方法论为核心,同时兼顾其他方法论,包括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政府规制论等;以行政权的运用为基点,展开行政法学理论的构建;要打破传统的形式论研究方法,从过程论的角度将行政权运用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法现象都纳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之中。

在这样的研究思路下,作者借由公共行政的三要素: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对行政法学体系进行了编排,并将基础理论作为行政法本论,安放于所有内容之首,由此搭建起了行政法原论,即行政法学总论部分的整体架构体系。在具体内容设置上,作者有意识地强化了行政法教义学与其他方法论的融合,尤其着重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以及内部行政法展开论述,比如特别单独设置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裁量基准、行政内部组织结构、公物法等内容。同时注重对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引入,合理安置了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规划等具有过程性意义的行政行为,保证了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

总体来看,作者从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和法律实务四个层次统一出发,以理论基础为基点,架构起了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并从行政法教义学角度,对行政法学的理论进行了微观塑造,最终形成了以原论命名的行政法学著作。作者所提供的研究范式,以及由此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设想,对反思当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观察当前行政法治实践,具有可供思辨的镜鉴意义。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