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打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之启示

 

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纵观该维权事件没有赢家,完善相关立法,打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正如女车主所言,如果再来一次,她不会坐上引擎盖,她很害怕自己的行为做出错误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可见,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家用汽车责任规定》)第20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可见,奔驰车主完全可以首先选择免费退车或者更换,首选退车或者更换的行为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符合《家用汽车责任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已在今年314日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启动了该规定的修订工作。

针对此次发生的事件,笔者认为意见稿可以在两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修改罚则部分,加大惩罚力度。第二,畅通维权渠道。根据目前《家用汽车责任规定》第七章的规定,处理争议的方式包括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和诉讼。但我国目前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据意见稿第6条第3款),建议赋予消协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的权力。

笔者认为,打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不能单纯依靠企业自律,还需要在完善立法的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消协切实履行职责,消费者逐渐提高维权意识等。当然,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利,也会引领我国汽车工业步入健康的发展轨道。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