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功过格:为己与治世
古代中国一直存在对超自然报应的信仰,行为善恶自有报应的思想早在先秦就已形成。至汉代又衍生出天地神灵监督人的善恶行为,予以报应之说。道教对此加以继承,也将神灵报应人之善恶作为约束道士的方法之一。随着佛教因果轮回观念和道教神仙观念的传播,古代中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以功过格为代表的功德评价体系。
功过格的起源:传统报应观与儒释道融合
功过格是将世人的善恶进行量化,具体列出何种行为是善,可积累多少“功”,何种行为是恶,会积累多少“过”,善恶可相抵。使用者通过每天记录自己的善与恶来明确自己在这一打分和评价体系中的位置,进而调整此后的行为。功过格还将使用者祖先的功过积累纳入,即一个人在出生时就有了一定的“原值”,“原值”依据其祖先的功过确定,他的功过评价同样会影响到子孙的“原值”。
道家追求成仙,而佛家追求超度(转世于更高阶段的生存方式),功过格的功德积累便是成仙或超度的一个途径。因此,早期的功过格带有一定的宗教性质。自记善恶功过之事始于宋儒,范仲淹、苏洵等人均备有簿册,记录功过,以鞭策自己,行善去恶。相传最为经典的功过格《太上感应篇》为北宋李昌龄(937-1008)所著,其阐述了功德积累和超自然报应,行为善恶是其命运祸福的理由,还详细列举了恶行和善行,声称做到一千三百善便可成为天仙,而行恶则逃不过上天的惩罚。道士自记功过当是仿效宋儒而来。元代净明道有学道人“自录”功过的规定,较著者有成书于金大定十一年(1171)的道教净明派《太微仙君功过格》,这是“功过格”一词的来源。如果说宋代的《太上感应篇》确立了功过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那么元代的《太微仙君功过格》便是对功过的具体化。其立功格三十六条、过律三十九条,各分四门。宋元之际,儒释道日渐融合,因此《太上感应篇》和《太微仙君功过格》虽以宗教为基,但早已融合了儒家观念。
功过格的传播:
精英的功过格与儒家善恶观
功过格最初作为宗教的产物未能得到士人阶层的广泛关注,直到十六世纪之后才在士人阶层中流传,明代浙江嘉善士大夫袁黄(1533-1606)对此功不可没。
儒家伦理强调人性本善,以仁为本,发扬善性,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不以功利为目的。功过格以现实的物质回报奖掖善举,明显不符合孔孟之道。于是,身为儒士的袁黄加以改造,使之符合儒家伦理。袁黄认为要想增加功过格上的功德,必须是不计名利地行善,而不是主动追求功利,以此提高世人行善的道德水准,符合儒家之意。他对现实的物质利益并不回避,认为取得物质回报虽然不是主要目标,但仍然是积累功德的当然副产品。
袁黄的理论实际上将功过格同道德水平和社会地位联系了起来。因为功过格是计算善举(功德的累计),善心则是善举必不可少的前提,所以,功过格积分高的人必定是道德水平高的人,道德水平高的人必然是因为获得了丰厚的物质回报才能将笃信功过格大加宣扬,他们由此也成了社会的上层人士。这就为平民百姓指明了向社会上层晋升的道路,也就进一步奠定了功过格在世人心目中的神圣地位。功过格开始从精英阶层向普罗大众传播开来。
功过格的跃进:
挑战儒家伦理与治理社会方法
袁黄关于功过格的理论言说并非完美,逐渐引起了士人的争论。首先,不论本心如何,积累功德在提高自身道德境界的同时,也当然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这对于坚信朱熹理学的儒家信徒来说不可接受,因为这样的理论很容易导致单纯为了物质利益而行善,因为如果不以功利为目标而行善,那么又何必用功过格将其记录下来呢?其次,使用功过格即代表了其认可道德的可度量性,即不同的道德有大小之别。而在儒家看来,道德是无法度量的,因为道德背后的“理”是无法度量的。传统观念认为世人应当按照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来为人处世,而不是功过格。即便是功过格的标准和儒家伦理有多么一致,但绝不能替代儒家经典,这是传统士人无法接受的。再次,利用功过格积累功德便可通过科考获取功名,这已然否定了朱熹作注的四书对于科考的绝对权威,势必削弱了统治精英们信奉的建立在朱子理学基础上的道德纯洁性。最后,功过格本源在佛家和道家,儒生当然会视其为非正统,这也是宋明儒学欲从儒释道合流中复原儒学的当然结果。
争论归争论,功过格在明末清初社会动荡之际,再次被士人接纳。在帝国中央无法承担教化百姓的职责时,功过格因其教人向善,又利用上天惩罚的报应观威吓百姓,完全可以被用来教化百姓,恢复社会秩序。士人们认为真正的君子是不需要用奖惩来督促他们行善积德。然于平民而言,因其无法达到道德的至高境界,则可以通过功过格的奖惩机制诱导他们趋利避害。与此同时,功过格也开始更新升级以适应这种社会治理需求,内容上更加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用语通俗;形式上更注重实用,奖励更为丰富,功过格逐渐演化成了一种全面的道德和社会指导手册,成为在乱世中士人们重建社会秩序的地方治理手段。
就此而言,功过格从宗教走向世俗,在儒释道融合过程中逐渐被士人接受,从个人心性休养变成世人行为操练,从为己之格变成了治世之法。其核心意义上的功利主义和报应观念在宋明之际,伴随着世人对“义利并重”的接受与认同,在商品经济的潮流中不断挑战着传统农耕时代的儒家文明,于社会动乱之际被塑造为改良下层社会风俗人伦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