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伦生:全国人大有必要立法解释正当防卫中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等,存在较大争议。”

  31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作出立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回应社会关切。

正当防卫限度存在较大争议

  今年全国两会上,尚伦生提出关于对“正当防卫”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

  在他看来,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在得不到公权力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公民实施的自助或他助行为。一般来说,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然致使加害人遭受一定的损失。

  “‘昆山反杀案’后,正当防卫问题已经得到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案例指导、纠正错案等方式,指导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较强,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又差异很大,这种指导很难达到掌握统一尺度的目的。”对此,尚伦生坦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作出立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他指出,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虽然内容不少,但就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而言,该条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比如,如何掌握侵害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否需要审查财产的价值?标准如何把握?“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进行的还是有间隔实施?间隔如何掌握?

  “当然,如何掌握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争议最大。”他说。

  刑法理论界通常将防卫过当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结果的主观方面解释为过失。对此,尚伦生提出质疑,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其主观上属于典型的故意,但对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又解释为过失,这一理论是否需要重构?

  有人认为,从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实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看,就应当属于过失。但他指出,这一处罚原则的确立,不是因为主观上属于过失才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设计。

  “过失犯罪是法律有规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并没有对过失犯罪作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便会引导刑法理论的更新、理念的转变。”尚伦生说。

解决争议提炼规则尤为重要

  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存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议。此前,据媒体综合2016年至2018100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其中仅有一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6起为防卫过当,29起被认定为互殴。

  20171210日晚,大学毕业生王浪在酒吧遭遇李雷挑衅,他多次认怂、赔笑,但仍遭到李雷辱骂、推搡。随后,王浪用李雷递给他的酒瓶还击,导致李雷死亡。一审法院认定王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决王浪有期徒刑9年。随后,王浪上诉。

  二审时,检方认为王浪“防卫过当”。庭上,控辩双方对王浪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展开激烈争辩。该案引起社会关注。

  尚伦生指出,实践中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案件不少,被媒体曝光或者得以准确认定的只是其中一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多年来一直申诉、上访的案件中,有一些就涉及正当防卫争议的案件。

  此外,他表示,案例指导不足以解决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案例虽然均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类的案例,但涉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具有突发性,个案之间差异很大,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有较大局限性。

  解决正当防卫领域的各种争议,提炼规则尤为重要。尚伦生建议,相关立法解释应当包括至少三方面规则。其一是关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认定规则,货币、有形财产、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均可以认定为财产。同时,还应当规定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

  其二,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加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进行的,属于“正在进行”,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的,可以认定“正在进行”;在相对的空间中,加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可以认定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等。

  其三,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加害人持钝器实施加害行为的,防卫人持钝器防卫的,一般应当认定手段相当;加害人未经许可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以“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论。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人造成他人轻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法侵害造成他人重伤的,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加害人多人持械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使用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