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房产交易探察
清代前期,北京住房实行双轨制,内城以政府分配房为主,外城以市场调节为主。《红楼梦》中,薛家、贾府京城房舍属于朝廷分配旗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清律“概不准民人典买”,但薛贾两家仍有变相出租京城房舍取利之嫌疑。
《红楼梦》第四回,薛家举家迁入京城,将入都时,薛蟠和母亲说:“咱们京中虽有几处房舍,只是这十来年没人进京居住……须得先着几个人去打扫收拾才好。”不料,薛姨妈说,“何必如此招摇!……或是在你舅舅家,或是你姨爹家。他两家的房舍极是便宜的。”
薛家,虽然视“珍珠如土金如铁”,但他们既开当铺又放高利贷,一直想方设法赚钱,为何京城几处房舍空置十几年没人住?何不出租、卖掉?这要从清代房产交易制度说起。
据北京市社科院历史所副研究员邓亦兵考证,清代前期,北京住房实行双轨制。内城住房以政府分配为主,逐步过渡到政府掌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外城住房以市场调节为主,实行住房商品制,但政府也建部分住房让官兵中无房者,通过扣俸饷,或购买,或租赁。
分配房舍
薛家京城房舍是政府分配的吗?脂砚斋在第四回点评说,薛家乃紫薇舍人薛公之后,现领内府帑银行商。内府,即内务府,大清掌管宫廷事务的衙门;帑,指银库。内府帑银行商,即从内务府领取银两做生意的商人,俗称“皇商”。其盛行于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
据《清文献通考》记载,顺治十三年(1656年)“户部以江南采买布匹粗恶,令人觐官带回,另买”。又清人王庆云著《熙朝纪政》载:“我朝无均输和采买之政,凡宫廷所需,一出时价采办,而不以累民。”即,凡宫廷、政府所需物资购办、置备,均由户部皇商办理。
皇商是否有权获得政府分配住宅?不一定,但薛家不同。第四回交代,薛家“家中有百万之富,现领着内帑钱粮,采办杂料……虽是皇商……不过赖祖、父之旧情分,户部挂虚名”。可见,薛公是有功之臣,薛家实属荫袭祖辈功勋而成皇商,其京城房舍当属政府分配。
这个说法是否有证据?在清律中或可以找到答案。《大清律》“任所置买田宅”条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律例禁止官吏在任所买房,薛家主要负责宫廷物资采买需常来往于京城,如何是好?朝廷可以分配他们房舍。
贾府住宅是不是政府分配房?当然是。
说贾府房产系荫袭而来还有其他证据吗?有。第十六回宁荣二府准备省亲别墅、筹建大观园时说,“先令匠人拆宁府会芳园墙垣楼阁,直接入荣府东大院中……贾赦住的乃是荣府旧园,其中竹树山石以及亭榭栏杆等物,皆可挪就前来”。非荫袭房产,怎能如此顺利拆挪?
再说,若贾府住宅不是朝廷分配房舍,薛家母女三人又如何能放着自己房舍不住而久居贾府不走?第十八回说,贾蔷从姑苏采买回来十二个女孩教演女戏,“薛姨妈另迁于东北上一所幽静房舍居住,将梨香院早已腾挪出来”。薛姨妈迁于何处?第二十回交代,仍在贾府。
再者,不但薛家母女三人住贾府,而且薛蝌、薛宝琴、邢夫人的侄女岫烟、李纨的寡婶、堂妹李纹李绮等都住贾府。第五十三回,贾珍和庄头乌进孝说,荣国府“这几年添了许多花钱的事……这一二年倒赔了许多”。荣国府财政吃劲,这么多房舍,为何不出租取利呢?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刘小萌研究发现,清廷入关,设立旗房、旗地,旗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即,朝廷分配住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这大概也是贾府住宅、薛家京城房舍不能出租、典卖的真实原因。
同时,《大清律》“典买田宅”条增设条例明确规定,“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
典买房产
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是否意味着民间没有房屋出租、典卖?不是。第四回,在应天府当差的葫芦僧门子说,拐卖英莲的“拐子又租了我的房舍居住”。这说明民房允许出租。
《大清律》“典买田宅”条明确规定,“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
法无虚立。既然典买住宅要立契纳税,那么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第五十八回,皇室有位老太妃薨逝,凡诰命等皆入朝随班按爵守制,但其墓地“离都来往得十来日之功”,且“朝中大祭,贾母等五更便去了,先到下处用些点心小食,然后入朝”。这个下处,是个“大官的家庙……房舍极多极净”,于是“东西二院,荣府便赁了东院,北静王府便赁了西院。”
这说明贾府、北静王府都曾在外租房,且租赁的是别人祭祀祖先用的家庙房舍。邓亦兵认为,清代前期,北京房产管理分为外城、内城。外城相当于今南二环之内地区,房产允许市场交易;内城相当于今二环路以内,房产允许旗人交易,禁止旗民交易,但实际禁而不止。
刘小萌研究发现,顺治初年,清廷圈占北京内城民房安置“从龙入关”八旗官兵,原有居民,除投充旗下者外,统统强令迁往外城,因而形成内城居旗人、外城住民人的分布格局。八旗满、蒙、汉军分驻北京内城,各有界址;每个旗下的参领、佐领,也各有指定街区。
清代前期,尤其是顺治康熙时期,统治者从维系自身特权利益出发,一直禁止民人置买旗人不动产,而对旗人置买民人房产视为合法。这导致北京外城民房交易频繁。康熙中叶,外城汉族官民聚居地成为繁华的商业聚集区,旗房典卖活动随之愈演愈烈,内城亦效仿之。
据刘小萌考证,康熙中叶以后,由于官方法规空缺,导致旗房典卖活动形成大量白契(白契,民间买卖土地房屋时,交易双方协商拟订、有中人作保并签名盖章的契约,和“红契”相对。白契无法律效力,红契经官府认可盖章,具有法律效力),民间因产权归属诉讼不休。
雍正元年(1723年),清政府正式确立旗房买卖税契制度。据《八旗通志》记载,按照规定,此后旗人买卖不动产,必须到八旗左、右翼收税监督处,领取印契(又称红契),凡实买实卖者,需照民间例纳税。“倘仍有白契私相授受者,照例治罪,房地入官。”
照民间例纳税,究竟是多少钱?顺治四年(1647年)议定田房契税税率为3%,规定民间“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大清会典事例》)。”完税后的契书,盖官印、粘连契尾,连同根底契构成一套完整红契。私下订立、未至官府纳税者,被视为白契。
允许旗房交易后,民间订立红契数量快速攀升。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博士后吴丽平研究清代千份北京房契发现,顺康雍三朝,房产交易缔结契约以红契为主。
置房取利
《红楼梦》中,除门子出租房、贾府租赁官员外城房舍外,还有哪些房产交易行为?首先是薛家的租房取利。其次是旗人内城置房,民人外城购房。
第四回说,薛蟠和母亲说,“咱们京中虽有几处房舍……那看守的人未免偷着租赁与人”。前文说过,按照当时律例,旗人房产不得出租谋利。可是,薛姨妈并不过问看守人偷着租赁的事情,不但大张旗鼓地携子女住进了贾府,还和儿子说“他两家的房舍极是便宜的”。
这说明什么?薛姨妈可能已暗中安排人将京城房舍租赁;薛家母女三人住在贾府可能设名目给付租金。为什么?一是贾府筹建大观园贾赦都有腾挪但薛家仍住贾府;二是薛家进京有公干。第四回说薛蟠进京“一为送妹待选,二为望亲,三因亲自入部销算旧帐,再计新支。”
清律“任所置买田宅”增设条例规定:“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随奴仆及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未经考核,不许擅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薛蟠袭皇商进京销算旧帐当属公干。这也说明第六十七回薛姨妈说,正打算替柳湘莲“买房子,治家伙”仅说说而已。
薛姨妈能否替柳湘莲买房?以柳湘莲名义在外城购房当然可以,但在内城恐怕要记在薛家名下。第十三回,秦可卿不是托梦给凤姐“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吗?可见,当时旗人在外城置田庄房舍已经比较常见。这是否有道理呢?不妨看第三十三回。
第三十三回交代宝玉挨打缘由时说,“忠顺王爷驾前承奉的人”琪官,在“东郊离城二十里有个什么紫檀堡,他在那里置了几亩田地几间房舍”。王爷驾前承奉人戏子琪官,为何在离城20里的地方买田置舍?一是琪官非旗人只能在外城置房,二是王爷可能借琪官炒房。
内城房产能否买卖呢?第四十九回说,“邢夫人兄嫂家中原艰难,这一上京,原仗的是邢夫人与他们治房舍,帮盘缠”。第六十四回说,贾珍刚交代下去,“不过几日”,就为尤二姐,“于宁荣街后二里远近小花枝巷内买定一所房子,共二十余间。”
原来,旗人买房这么容易,轻易就可以帮亲戚、小妾“治房舍”。
乾隆年间,由于典当契约不纳税,铺面、家具、字号等铺底交易,旨在转让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民间多使用白契变相买卖房产。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载,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正蓝旗满洲佐领宗室德尧上诉刘聚丰拖欠房租案,即查出“一房两主”。
因此,乾隆年间,在清律“典买田宅”条新增条例规定:“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户亲自赍契投税,该州县即粘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户混交匪人代役,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可见,当时房产交易之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