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办法》共14条,两个附件。其对《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简称高级法银行)、非高级法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定量数据与定性信息披露的频率、内容等,以及对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及披露数据质量、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作了规定。附件1和附件2分别为高级法银行应使用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定量信息披露模板及其说明。
《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其规制的银行主要包括: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但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
《办法》要求,高级法银行,在定量信息方面,要按照模板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在定性信息方面,其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但不对披露的具体内容作硬性规定,而是列举了银行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可以考虑披露的相关信息,如净稳定资金比例季内与跨季变化情况等。非高级法银行,仅对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其分子(可用的稳定资金)、分母(所需的稳定资金)期末时点数值提出强制披露要求,对各明细项目数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强制要求。
针对披露频率问题,《办法》要求和巴塞尔披露标准相一致:高级法银行按照半年度的频率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至少保留最近4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非高级法银行,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定量信息。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董事会保证所披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责任,且商业银行要保证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外披露数据与监管报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办法》未对历史数据过度追溯,只要求商业银行在2019年进行首次披露时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关信息。即商业银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时,应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三个季末时点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但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