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开举委员: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废止收容教育的提案。

  沈开举说,鉴于收容教育制度的形成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逐渐提升,社会各界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也愈发强烈。尤其是,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凸显了收容教育制度的问题,加快了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进度,也意味着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沈开举认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维护中国法治和人权的大势所趋。他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没有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对象、实施程序和证据规则等内容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容教育处罚决定随意、收容教育处罚执行混乱的现象频繁发生。被收容教育者极有可能未经严格程序被直接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年,这与建设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时代潮流相悖。”

  沈开举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与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实施近30年来,从未进行过修改。这期间,我国的法制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收容教育制度的许多规定早已脱离了法治发展实际,丧失了继续实施的条件与意义。

  沈开举认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由于收容教育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全国各地对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与操作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沈开举说,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就关于是否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收容教育处罚,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同案不同办的局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

  沈开举表示,社会各界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达成共识。法学界从收容教育制度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吁从未间断。社会大众凭借对保障人权的朴素认识,也普遍认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