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莉代表: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本位优化探望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提出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本位,优化探望制度的建议。
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38条、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4条司法解释条文中。
“从宏观角度看,我国立法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受国情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探望制度更多体现的是‘成年人本位’的思想,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未能予以立法明确。”厉莉说。
厉莉介绍说,在解决探望权纠纷时,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不同的制度,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比如,德国1998年颁布的《亲子关系修改法》中规定子女利益程序保护人制度,及2009年《家事案件及非讼案件程序法》中规定的探望权纠纷以及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迅速审理原则,均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她坦言,我国将探望视为成年人权利的观念,导致成年人会利用优势保护自身权利,在夫妻双方争夺权利时,将未成年人视为权利客体或权利对象,使未成年人陷入不确定的危险中,给他们造成身心伤害。针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优先考虑,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完善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精细设计了未成人监护制度,目前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厉莉指出,应利用民法典编纂契机,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本位,优化我国探望制度,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完善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厉莉建议立法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探望制度的优化设计,完善我国立法层面关于探望权的制度规定。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探望制度的基本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避免出现隐藏含义及模糊性立法的缺憾,充分发挥探望制度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在探望权实现不能的情况下,她认为,应禁止谋求违法的私力救济。一方面是禁止利用私力“抢”,另一方面是禁止利用私力“藏”。
近年来出现的监护人抢儿童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这种私力“抢”或“藏”的行为均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权利,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严重侵害。“探望、监护权制度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成年人通过探望满足情感需求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尊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义务。”她说。
厉莉还指出,我国立法对探望主体的资格范围规定较为单一,将其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探望问题,但是这种主体范围划定欠缺全面。
“基于亲情伦理以及我国国情的现实考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需求亦应得到立法的回应和关切。我国的探望制度中,权利行使主体以成年人为本位,忽略了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厉莉建议,适当扩大探望行为的主体范围,在立法上赋予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子女的相互探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