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蓉代表:尽快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作为一名社区民警,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社区中队副中队长杨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依然关注社区发展,她提出了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
居委会处于两难境地
目前,居委会以“群众自治组织”身份,在社区公共事务中扮演全能的角色,承担了发展基层民主和加强社区管理的双重职责。
“由于角色和职能的内在冲突,居委会处于尴尬地位和两难境地。”她直言,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规范我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一部法律,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突飞猛进,该法的许多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要求,急需修订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据长期深入社区一线调研的杨蓉介绍,现在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已经大大扩展,太原市大多将1000-3000户定位为一个社区居委会。
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内在职能的扩张及社区组织机构的重大变革。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但在杨蓉看来,目前居委会的行政事务多于服务,或成为街道办事处的“腿”,或成为政府机构的“神经末梢”,错位较为严重,引起居民的强烈不满。
为改变现状,各地在社区建设中有意识地调整了居委会的职能,以“沈阳模式”为例,它按照议行分离的原则重新设置社区组织并确立其功能,比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负责社区事务的决策权;社区委员会是执行机关,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此外,还成立社区议事会,负责监督。
“这种新型组织及其职能定位在居委会组织法中是见不到的,是一项重要创新。”她称赞。
社区不能成为街道“附属物”
据了解,城市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由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杨蓉指出,居委会组织法从居民自治原则出发制定了此项规定,事实上已经被突破。比如,许多地方为强化社区居委会建设力度,进行“街聘民选”,将居委会的干部先由街道办事处定下来,再交由居民去选,尽管这样做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而且本居住区的居民也可被街道聘用,这种做法有利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业化、专业化,但其行为合法性值得思考。
杨蓉建议,对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产生办法做重大修改,以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同时,对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之间的关系应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与区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已经基本明确,但社区居委会与街道之间如何科学定位还是一个难点。”她指出,在现实权力结构中,如何避免街道办事处功能错位是一个棘手问题。一方面,社区建设离不开街道办的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又决不能成为街道的附属物。为此,应当对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事项作出详尽划分,避免模糊不清。
此外,要明确社区体制内各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会、社区监督委员会。“在法律修订中,一方面要把这四级组织基本框架确定下来;另一方面要对各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具体规定,除了实体方面,还应特别重视程序规定。”杨蓉还强调,“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在新法当中也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