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细花代表:应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长期关注计划生育领域。今年全国两会上,她提出了关于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宪法中删除“计划生育”内容等建议,引发社会关注。
取消征收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
黄细花向本社记者表示,中国法律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不区分已婚或未婚,然而一些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却对未婚女性行使生育权作出各类惩罚或限制规定。目前,全国就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对非婚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像《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要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计算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她指出,在一个国家现代化之后,要提升生育率,到目前为止几乎别无他途,除了降低女性生育成本、出台公共措施外,真正要做的是必须给予女性充分的自主权,打破传统的男权结构,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对此,黄细花表示,未婚女性如果想独立生育就需要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此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单身女性使用精子库、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行使自己的生育权。上述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
“现实中,妇女不想或未能缔结婚姻,而又希望有自己的孩子,或不得不在未婚生下孩子的情况较多,但目前我国各地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及限制未婚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是要求生育子女必须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即剥夺了非婚者的生育权。”她坦言,应取消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及限制未婚女性生育的相关规定。
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在黄细花看来,“公民”的范围显然包括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在中国,未婚女性应享有生育权。”她指出,虽然国家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因此,对于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黄细花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建议司法部审查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规定,撤销或修改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国家卫健委修订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删除“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建议公安部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充分保障非婚生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无条件为非婚生育的孩子上户口。
黄细花强调,建议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并非鼓励非婚生育,主要是希望从法律层面保障那些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小孩的女性,公平地享受生育的权利和福利。
此外,她还建议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再向多生孩子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夫妇,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律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婚生育的孩子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